超车事故通常不只是一方责任

1979年4月2日,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王某,驾驶大客车超越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由于盲目超车,王某未能将转向盘及时回过来,致使大客车偏离公路,冲下2.75米深的公路边沟内(事故示意见图),并随即起火,乘客中有20人被活活烧死,37人被烧成重伤,汽车报废,车上物品全部化为灰烬。

双方在潜在危险点相连路段引发事故示意图

对于这起事故,通过“三点两段定律”按照四个步骤分析超车方驾驶人:

(1)思考危险。从超车方角度讲,由于超车方驾驶人对超车过程中危险点是两方形成的,被超车始终是自己的危险和这里客观存着的“三个不变化”没有应有的认识。“三个不变化”是指超车形成的潜在危险点相连路段存在时间长、潜在危险强、危险性大的本质不变;互为障碍、相互影响、严格限制彼此纵向和横向选择间距的关系不变;车辆稳定性下降、控车难度增加的事实不变。对于稳定性下降、控车难度增加的事实不变,驾驶人应清楚,由于形成潜在危险点相连路段、互为障碍、速度危险三者相互作用下,车速越快稳定性越差、控车难度越大。就是说,你按照规定超车、没有超速行为,但对这里客观存着的“三个不变化”危险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

(2)调整车速。由于超车一方对被超车始终是自己的危险和这里客观存着的“三个不变化”的危险没有应有的认识,凭感觉判断危险,那么他在“安全区”采取预防措施便无从谈起。

当然,客观评价一名客车驾驶人,说他技术差,行车经验不丰富,避险能力不强,那不是实事求是。绝大多数客车驾驶人会在明显危险结构中做得很好,或者在潜在危险结构中超越车辆的第一阶段也会做得很好。但由于对危险没有应有的认识,在潜在危险点相连路段,受到被超车严格限制而产生压抑的心理变化,于是此时只想一味地摆脱被超车限制而盲目加速,孰不知如果被超车不配合这将进一步增大危险、增加控车难度,一旦情况稍有变化,不管是使用紧急制动还是猛转转向盘,瞬间就会使驾车失控而发生事故。

对于这起事故,通过“三点两段定律”按照四个步骤分析被超方驾驶人:

多年来,人们对超车方驾驶人的要求和限制是很多的,下面着重讲被超方不配合的问题。可以说,如果被超方不配合,超车一方的超越过程就不可能进行。被超车一方不配合的原因是,一不清楚具体通行规定始终受“预防原则”主导,二不清楚超车过程中危险点是两方形成的,三不清楚彼此始终是对方的危险,四不清楚客观存着的“三个不变化”;还有:

(1)不明确整体安全、违背《道交法》总则“预防原则”,以在右侧、本车道行驶为理由而无所顾忌。

(2)认为超车方影响了自己的车速。

(3)认为超车方喇叭使用不当。

(4)认为超车方不能准确把握超车时机而反感超车方。

(5)对同类车型的超越心中不平。

(6)管理者很难发现自己的错误行为。

(7)认为出了事故责任也在超车一方等。

被超车一方驾驶人应清楚,彼此是互为对方障碍的关系,对方不安全自己就不安全。事实证明,一旦发生事故,绝大多数情况下受伤害的不仅是超车一方,还有被超车一方。为了避免事故,应从保证整体安全出发,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尽力配合对方。应该明确,配合对方就是采取预防措施,不配合就是缺失“预防”、是违法的行为,是构成事故条件的一方。

超车一方驾驶人在明确被超方为什么不配合原因的前提下,除避免发生影响被超车一方车速、喇叭使用不当等情况外,尤其要清楚,由于被超车是在右侧行驶,被超车一方不配合的错误常常表现得非常隐蔽,如加速或靠近中心线及车身左侧尾部瞬间越过中心线等,对此一定要有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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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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