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机动车道撞上暴走团,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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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剑律师




2017年7月8日上午5时22分许,山东临沂一名出租车驾驶人董某驾驶鲁QT***2号出租车在兰山区沿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西十二路交会东50米时,因操作不当,与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的“暴走团”相碰撞,致使1死2伤。该事件经报道后立刻引起网络争议,该事故的发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暴走团是占据了主路内侧车道行走,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因此,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违反了交通法规,给交通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其对于自身安全存在放任心态,对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法理上将行人和非机动车定义为交通事故中的弱者,而我国法律的制定着重保护弱者的权益。案涉机动车驾驶人因存在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仍然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因本案中所涉及到一个特殊群体——“暴走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暴走团”的组织者应当在选择路线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其选择在马路机动车车道行走锻炼的方式本身就是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及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暴走团”的组织者也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要求其主观具有故意。


此次事故中,机动车虽然是按规定在指定车道行驶,但其在未及时发现前方有行人群体,未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避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常通过的原则下通行。



所以该肇事司机没有安全驾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其过失的操作驾驶行为从而导致了悲惨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根据之前所说,虽然行人具有过错,但肇事司机仍然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本案肇事司机董某因过失撞入“暴走团”导致死亡一人、受伤两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生命诚可贵,每个人都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在此提醒各位锻炼爱好者,一定要选择合适的场地进行锻炼,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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