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领导除了这样做还有它法吗?

  7月6日~8月10日,我国发生了四起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广东省境内一起,河北省境内两起,陕西省境内一起(8月10日晚,一河南籍大客车在秦岭隧道撞壁 已致36死13伤)。事故发生后媒体大都是这样报道领导做法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指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挽救生命……”这是领导的责任,也是群众参与施救的责任(报警、抬伤员、献血等)。

  对于这四起事故原因,有的有了结论,有的虽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但类似事故以往也多有发生,其事故原因基本概括为“超速、超员、超载、违规超车、侥幸心理、操作不当、随意停车、疲劳驾驶、恶劣天气等”这几种原因中的一种或多种。那么,除了这几种原因还其他原因吗?就“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言,管理者对驾驶人日常“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投入有多大?扎扎实实做了些什么?要知道“举一反三”是以客观规律为条件的。


  我们认为,应是长期做到安全行车驾驶人的客观实际介绍为驾驶人日常“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而不是长期“贴标签”的讲事故原因。如某安全行车超过百万公里的大客车驾驶人讲安全时说:作为一名大客车司机,如果说他责任心不强、行车经验不丰富、驾驶技术有问题、避险能力差等那是不客观的。我认为,大客车司机发生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一些危险还没有透彻认识。如我出车前每次都查看行李舱行李分布是否均等,乘客少时告诉他们不要集中乘坐在车一侧,这些与车辆配重平衡有关,认识不到配重不平衡的危险,遇道路情况复杂或恶劣天气,也许它与不合理的车速,不正确的一脚制动,转向过急等危险结合起来,就能成为 “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可见,事故是多种危险,在某一地点或路段合成、共同作用下发生的。


  1. 隧道危险


  隧道内空气流动缓慢、湿度大,车辆尾气所含油污落在水泥路面上与水混在一起造成路面湿滑,如果车速过快、转向不当极易造成车辆侧滑失控。进一步讲,如果说弯道、路口是一个危险地点,那么在隧道内行车,车辆便处在一个又一个“危险点”点点相连的路段,此路段危险无处不在,这是隧道危险实质所在。


  2.夜间危险


  驾驶人要充分认识到,夜间行车,近光灯50米以外、远光灯150米以外的路段始终是危险点,车辆始终处在距危险点距离很近、反应距离很短的情况下。对此驾驶人要有足够认识,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总之,对于隧道和夜间发生的事故,不管找出多少原因,归根到底是驾驶人对于隧道车辆是处在一个又一个“危险点”点点相连的路段和夜间车辆始终处在距危险点距离很近、反应距离很短的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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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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