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会长无意道出了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交通环境

  7月8日5时20分许,出租车驾驶人董某驾驶鲁QT***2号出租车,沿涑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西十二路交会东50米处时,与正在晨练的行人丁某、王某、商某发生碰撞,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伤,其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引起全国关注,仅凤凰网资讯转载《山东被撞“暴走团”队长:社会上对老年人不够宽容》一文,几天来就有评论10185条。对于事故原因,山东临沂交警支队7月11日就“7·8”交通事故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回应,健跑队与出租车司机均存在违法行为。健跑队行人违反了《道交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出租车司机违反了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对于山东临沂交警支队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的回应,无可厚非,但是从接受事故教训,我们认为应紧紧抓住山鹰协会会长许贵林所解释的“晨跑路段正在修路,两侧路不好走,而且当时路上车很少,所以晨跑团才会上机动车道”中的“当时路上车很少”与司机说的“我大意了”。因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引发事故的危险可划分为三大类:


  1.第一类危险,即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危险,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精力不集中、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车辆等,这时车辆处在失控状态,会使道路上无安全可言。不管道路上有无其他危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事故。人们常说的“你不碰他他碰你”指的也是这类危险造成的事故。这类危险引发的事故有时确实存在“无责”一方。消除这类危险,靠驾驶人遵守《道交法》、自律及管理者加大执法力度。


  2.第二类明显危险,即危险进入驾驶人视线或驾驶人未进入道路便清楚的危险,如盲区、路口、弯道、坡道、人车稠密路段、雨雪雾结冰道路、夜间道路等危险。“预防”这类危险,靠驾驶人遵守《道交法》,迅速降低车速,因为第二类危险存在于不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 ??


  3.第三类潜在危险,即道路宽阔、视线良好、车辆行人少,没有明显路口等有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绝大多数人身伤亡事故就发生在这种交通环境。事故原因并不是什么“我大意了。”而是“身在险中不知险。对此,老司机总结说“宁穿菜市场(不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不走屠宰场(有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把第三类危险已经说的在清楚不过了。


  最后要说的是,凡进入道路,拥有“路权”是应该的,是基本的,但不讲遵守《道交法》第二十二条“安全驾驶”和第三十八条“确保安全”是不行的。“安全驾驶”和“确保安全”在先,“路权”无可非议,只强调“路权”,不讲“安全驾驶”和“确保安全”,“路权”从何说起?要知道,不管是“右侧通行”、“直行”及在所谓“自己车道”“正常行驶”,只要发生了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有哪位司机能脱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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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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