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绝不能主要是罚!罚!罚!

  多年来,汽车驾驶人经常谈论的大都是扣分罚款的事情,什么又有最新最严交规(扣分更多、罚款更高)出台了,什么交罚款排队排的还不够长吗,罚款的去向不透明等等。可以说,一些部门,为了给出台更多的罚款找理由,习惯罗列违规,罗列事故,使人们、特别是高层感到,如果不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情况会更糟。而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是:不少人,甚至有的公众人物,他们看都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就大谈国外道路交通如何好,我国道路交通如何糟。 


  如有一篇《在日本,为什么他们的交通死亡率那么低》的文章。笔者先讲“2015年日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4117人。”后讲“司机和行人严格恪守规则……是一种发自于内心对对方的尊重。”对此,我们不讲日本交通事故造成4117人死亡的原因,如果将其中绝大多数原因罗列出来,你会感到日本的道路交通也是一团糟。就讲“司机和行人对对方的尊重”。我国《道交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相遇时对双方的规定,不仅是明明白白对对方的尊重,而且绝大多数驾驶人和行人都是严格遵守规定的。特别是《道交法》总则第一条,再明白不过体现着对对方的尊重。


  如还有今年8月初,我们在《今日头条》上看到了马未都先生讲道路交通安全规矩的视频,并将马先生所说的话变字成文附后。马先生演讲的主题是“社会规矩”,主要内容却是道路交通规矩。当然,道路交通是社会的一部分,它反映着“社会规矩”;但,道路交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场所,它的规矩自然也就有了特殊性。它既不能等同一般的“社会规矩”,一般的“社会规矩”也不能代替它。马先生将二者混同去讲,自然会有失于专业性。


  道路交通特殊就特殊在它是一个高危场所。危险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汽车的运动惯性所产生的“制动非安全区”的存在,所驾车与对方,彼此双方必然会形成“制动非安全区”(图示1)。彼此双方是一个整体,双方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社会单个个体的行为,这一特殊性就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整体观念,提前预防,共同努力来消除危险。可见,在道路上,提前预防,不管对双方谁都是大规矩,这就是道路交通规矩的特殊性。



  图示1 “制动非安全区”至少要有相遇两方才能形成


  马先生不讲双方提前预防这个大规矩,说外行话,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不知马先生看过《道交法》没有,了解不了解其出台过程中的一些情况。2003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记者吴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一文中有这样的报道,“最初的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是这样表述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正式公布的《道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预防”赫然在目。人们、特别是汽车驾驶人非常清楚,不“预防”,谁的安全都无法保证,不“预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就难以落到实处,其它从不同角度讲的制法目的“减少交通事故……”就难以达到。把“预防”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相提并论,写在总则开启,明确告诉人们它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合而不可分割、相得益彰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它在安全行车中的主导作用。把“预防”这样写入总则,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把“预防”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结合在一块写入总则,并从这个出行安全的根本方式、根本规矩的角度说明它是制定《道交法》的一个目的,可见其重要性。法律就是规矩,马先生没有正确理解《道交法》,不依法律说事,怎能说清自己的所谓“规矩”。


  中国“车让人”的规矩,《道交法》有明文规定,“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如果马先生看过《道交法》,怎么能会绝对地说是中国没有“车让人”的规矩。再说,不知马先生是不是开过车,了解不了解驾驶人队伍的情况。凡了解这个队伍的内行人士都知道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车让人”的,马先生如此说也不怕众怒?车不让人的,那也是极少数;马先生怎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以偏概全呢。


  再说,“车让人”并不是让人无所顾忌,想怎么着就怎么着,某车、某人相遇,彼此双方本来就是一个整体,安全本来就是双方的事,双方都应在遵守秩序的同时不失“预防”,以双方安全为准则。《道交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可见《道交法》是从整体考虑的,是以双方安全为准则的。千万不能以“车让人”来误导人,使人误认为车“永远”是让人的,开车的也是人,难免有考虑不周出错失误的时候,行人自然也应有所预防。这不是为出错开脱,而是为强调“预防”。在人车稠密不利于提高车速的城市交通环境中,如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确实有看似是“人让车”的情况,不过,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而实际上,驾驶人是有预防的,是有随时停车的准备的,本质还是“车上人”。凡开过车的人都心知肚明,马先生可知否?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2015》中显示:“2013年全球有125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行人占22%, 行人、骑自行车者和骑摩托车者合起来占49%。”这其中占22%的行人,总不至于都是中国人吧,不知马先生对外国的“车让人”又做何感想。 


  我们说这些,并不是说“车让人”不好,也不是为“人让车”的车开脱;我们所做的一切努力就是为了让人在守秩序中不失预防,为了各方的安全。要是讲规矩,应该讲客观规律,讲行之有效的具体解决办法,讲智慧人、提升人的规矩,让人信心满满;而不是罗列或拿个别不遵守规矩而造成事故的案例,发发牢骚,出出怨气,让人对现实产生不满情绪,失去信心。


  马先生说,为了形成规矩就加栏杆、加路障。马先生在这里不再说中国没规矩,看来中国有规矩是难以否认的,但却又说“依然不管用。”马先生这样说实有失于客观,客观现实是,在没有栏杆、路障的道路上,任何地点都可能有行人横过道路,自行车左转,汽车调头等,尽管他们基本上都能做到左右、前后观察,但因有的人观察的不全面、不细心,使这一路段成为危险无处不在的地方。而加栏杆或路障后,将危险集中在了路口与栏杆缺口处,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了汽车调头,虽然也有行人翻越栏杆,骑自行车人提车垮越路障,但与没有栏杆或路障时相比已极大减少。马先生又说这种规矩,没有人执行,不守规矩的人没有得到什么惩罚。这话说得有失公平,执行的人还是大多数,不执行的人只是极少数;对不守规矩的人,不同形式的处罚,是路人皆知的,特别是对不守规矩的汽车驾驶人,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甚至有些是过了头的,而偏偏马先生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马先生还说不守规矩的人继续不守规矩;并耸人听闻地说“会导致我们全社会的心态不好”,而客观现实是,只要你不片面看,不去罗列违规,罗列事故,特别是罗列人车稠密不利于提高车速交通环境中“人车互让”过程中所谓的“违规”现象,如驾驶人通过不时有行人横过道路的路段,这种路段道路两旁边大都是店铺,又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及栏杆分隔,这里“人车互让”的通过情况极为普遍,即使你认为驾驶人是“违规”通过,但你要知道这种环境驾驶人随时准备停车的这根弦绷的是相当紧的。因此,要全面客观看我国交通环境,在有利于提高车速交通环境中,不守规矩的人更是极少数,如高速公路交通环境,车日行1000公里左右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情况是在平常不过的事了,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守规矩,使我国交通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让人感到我们的社会前途光明,使人心追梦,振奋复兴。望马先生不要在这威武雄壮的进行曲中妄加不和谐的音符。


  马先生举了行人夜间在封闭马路上横穿被撞飞的案例,引出了所谓“正常行驶”、“有责”与“无责”议论,并提出了“无责”的主张。不知道马先生是否知道《国务院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直接原因”部分中有这样一段话:“藏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图示2、图示3),而且视线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鸣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者避让,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报告中,“事故处理建议部分”有“大客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图示2 两车相距150米以上

   



  图示3 右侧通行”“正常行驶”都不能缺失“预防”


  绝不能把这个案例的处理看成是一般案例的处理,它是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的,关键就在于,在此案例中,在所谓“右侧通行”即“正常行驶”情况下能采取避险措施而没有采取的驾驶人是有罪的,这就诠释了什么是真正的“正常行驶”,说明了单凭遵守秩序的所谓“正常行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常行驶”,而正像《道交法》开宗明义所讲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预防”融为一体那样的行驶才是真正的“正常行驶”。这案例是正确落实《道交法》的范例,它切切实实落实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预防”密不可分的宗旨。


  本来嘛,相遇双方是一个整体,是互为影响的,是互相关联的,怎能简单地说“有责”与“无责”。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不想再多说,舆论场已经论辩了几十年,“撞了白撞”的说法早已被人们唾弃,而马先生居然还停留在这个水平上。行人夜间在封闭的马路上横穿这种情况是极个别的,问题在于,即使在没有行人横穿封闭道路的情况下,夜间行车依然存在着不少危险,如前方有车辆发生故障,有人会说那快开警示灯呀,如果故障车是电路故障呢,有人又会说在车后150米以外摆放三角警示牌呀,问题是从取出三角牌到还没有摆放好三角牌的这段时间里,难道后方就没有来车了吗?难道故障车来车方向的驾驶人对这一危险情况在思想上可以不“预防”吗?“预防”在什么情况下都是不可缺失的,特别是夜间行车,驾驶人不管道路是否封闭,都要有“近光灯50米以外、远光灯150米以外的路段始终是“盲区危险地点”(简称“危险点”),车辆始终处在距“危险点”距离很近、反应距离很短的防范意识。由此便会明白,行人在封闭的马路上横穿肯定有错,但那并不至死罪呀,如果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而不采取,这样的人性还是正常的人性吗,这样的行驶还是正常行驶吗?


  社会的一般规矩,不能等同道路交通中的规矩,道路上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以外的工作活动中,也许是一个有道德、有修养、有素质的遵规守法的“规矩”人,而在道路上如果不明白双方是一个整体,时刻都应加以预防的大“规矩”,而只盯住具体通行规定小“规矩”,不考虑相遇方在“制动非安全区”的安危,就会糊里糊涂成为一个违法者、肇事者,甚至把自己、对方和无辜乘客的命搭上,因为道路上存在你与相遇方才能形成的独有的可怕的“制动非安全区”,应对这种特殊的危险,只凭一般的“社会规矩”自然是不够的,只有能做到正确遵守道路交通规矩的人,才能得到出行安全。


  马先生讲:“我现在过马路特别谨慎,这里不仅是要防范大车,还要防范小车,左右看半天才敢过去。”这一点很好,是“认识危险、预防在先”主导通行规定,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落到实处的安全过马路。特别是他讲的“现在那种无声的电动车速度极快。”说明他对“潜在危险”也有一些认识。


  总之,要知道绝大多数发生事故的驾驶人,他们大都是对“危险”没有“透彻认识”,特别是对“潜在危险”没有“透彻认识”,造成他们凭“感觉判断危险”而架空“预防”。没有“透彻认识危险”,架空“预防”是造成人们凭“感觉判断危险”而导致绝大多数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真正元凶。因此,对汽车驾驶人不要一味指责,不要一味罚!罚!罚!而是要拉他们一把,帮助他们“透彻认识危险”,如混合交通危险无处不在;有利于提高车速交通环境中存在“潜在危险”;夜间远光灯150米以外的路段始终是“危险点”等。明确“预防”针对危险,“预防”主导通行规定,才能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落到实处。所以,围绕“透彻认识危险、预防在先”,建立驾驶人日常安全培训长效机制,永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附:


  马未都所说的规矩


  今天的这个社会所有的规矩,都是因为现代化社会的产生。由于人口的密集,你必须形成良好的规矩,要不然你没办法提高效率。如果都遵守了规矩,你会觉得这社会很舒服。你看我们去出国,你比如我到加拿大去,到加拿大去,看人家那车都是自动地,一见到人就停下来。我们还先停下来,我为什么要停下来,因为在中国的规矩,就是人得让车。在全世界的规矩都是车得让人,尤其没有红绿灯的路口,车一定停下来让你人通过。但我们永远是摆着手,好像让人赶紧走,人家司机就赶紧摆着手,让你过去,为什么,你是弱者。我们永远跟行人,我们的汽车永远跟行人去抢路,在国外是没有的。


  我有一个朋友的姐姐,在国外生活了很多年,来到北京。好久不回国了,到北京以后不适应北京的交通,就在北京的人行横道上,就在红灯亮的时候,走人行横道让汽车给撞飞,撞成植物人,一辈子就定格在这一瞬间,定格在某一个人不守规矩。她的意识中过马路我为大,行人为大,汽车为二,为小。我们今天的马路上汽车永远为大,所以人过马路,我现在过马路都特别谨慎,左右看半天才去过去,这里不仅是要防范大车,还要防范小车,现在那种无声的电动车速度极快,据说这个每年交通发生的事故,伤人和死人的事故,这个小车比大车还多,就是因为它的速度快、无声,大家又不按规矩。我们为了社会上,为了这个形成,进一步形成这个规矩,就加障碍,你看加栏杆、加路障,现在我们家门口,我上班的这沿途上,这十年以来加了无数个路障,依然不管用。我们由于社会的这种规矩,没有人执行。就是换句话说,不守规矩的人呢,没有受到什么惩罚,所以他就继续不守规矩,导致什么呢,导致我们的全社会的心态不好。


我去香港的时候,就是一开始最初去香港,不适应他那车速,坐在车上就不适应,那么窄的路开那么快。我当时就跟司机说,你开那么快不怕出问题吗?出不了问题。我说怎么出不了问题呀?他说这么快的车,谁会横穿马路呀。我们现在就有这个问题,我看了无数个视频,看了无数个案例,很多人,比如北京市,还有半夜,在二环路穿行被人(车)撞飞,撞飞以后,还要判司机承担一部分责任。我们由于这种这个法律的判决,导致任何人视别人的生命,视自己的生命为草芥。自己在夜间,车高速行驶的时候,你居然能够在那么封闭的马路上横穿,你自己不了命了,对吧。那么为什么他有这个意识呢?他就认为你一定有责任。所以我们很难看到今天的交通,在出现死亡事故的时候,有明显的判例,就是全部由死亡者自己承担,没有。怎么它也有对方一点责任,就是它说所谓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旦一个人正常驾驶,比如有人很亏,就是说我在这封闭的高速路上,正常驾驶,有人横穿,我把他撞了,我怎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那警察会告诉你,你注意力不够集中,你的车速还是快了。说我车速快归快,但我没有超过上限那。所以让这些没有责任的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就导致我们今天的社会,都对这个规矩漠视。


我们这个用一集的时间,讲一讲一个很抽象的问题,叫规矩,其实这个抽象的问题,在我们生活中是非常具象的,每个人生活中,每一天都会遇到规矩给你带来的快乐与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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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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