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被超车是最隐蔽的危险

  我们在《道路上相遇各方都是保证对方安全的上帝》一文中,着重讲了您对所谓“有把握超车”心中到底有多大把握?本文着重讲被超车在最危险结构中是最隐蔽的危险,如图所示。


  图示 被超车是最隐蔽的危险 图示 被超车是最隐蔽的危险


  《道交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对于“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的规定,如果不清楚“预防”写入《道交法》总则第一条开启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相提并论的突出地位,二者是相互浸透、如影随形的关系,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就会错误理解这条规定。认为这条规定只是约束超车一方的,与己无关。可以说,长期以来不仅很多驾驶人错误理解这条规定,而且不少管理者在认定事故责任时也错误理解这条规定。我们曾多次提及,如果被超车不主动配合,而且两车又是同类车型,那么超车一方就很难完成超越。更要清楚的是,三辆车中有任何一辆是大客车,那么被超车就关乎着几十条生命的安危。因为超车一方与对面来车两车速度之和急剧缩短着两车之间的距离,而这时有条件缓解“三点成一横线”最危险情况的有时就是被超车。当然,对面车也能缓解,但往往因为不清楚“预防”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即所有规定始终如影随形,常常是感觉到危险来临时想缓解已经来不及了。


   最后要说明的三点是:


  一,从超车一方角度讲,一定要清楚,被超车是隐蔽性最强、潜在危险最大的危险,自己的安危在距离 “三点成一横线”地点一定的距离内,就握在被超车手中。如前文提及网上《十年前朋友的一场车祸,我整理了十年的驾车经验》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在汶川213国道,超车时,对面驶来一辆大货车,我无处躲藏了,被超车让速给我,我才躲过一劫。”


  二,从被超车一方角度讲,也一定要清楚所有“规定”与“预防”始终在一起如影随形,而且以往的事故反复告诉我们,如果不主动配合,超车一方一旦对所驾车失去控制,三方都车毁人亡的并不少见。再说,道路上的角色常常是互换的,有时是相会,有时是超越,有时是被超越,应有换位思考的思想。你处在被超越地位不主动配合,那么你处在超越位置时被超越位置的车也不主动配合怎么办?故,不管什么角色,处在什么位置,都要清楚所有“规定”与“预防”始终在一起如影随形,相互理解,相互配合。


  三,从管理者角度讲,要知道,如果继续在所有“规定”与“预防”始终在一起如影随形,有对方就有危险点,有对方就有“非安全区”等问题上犯糊涂,那么被超车的不配合的行为,即使在有监拍的情况下,也很难找出他的过错。但是,如果清楚所有“规定”与“预防”相互浸透、融为一体,就会明确相遇各方都是整体危险结构中的一员,都负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的责任,进而达到减少交通事故,保护整体危险结构中各方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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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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