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九大报告 理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报告还指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这些论断非常切合实际,让我们每个普通百姓读来深受感动。然而,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却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失望。


  一、指导思想不明确


  我国汽车驾驶人数量超过3亿,汽车保有量超过2亿,公路通车里程名列世界前茅,但由于交警没有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总则第一条开展工作,造成指导思想不明确,工作抓不住重点,运用具体规定不能平息有争议的案件,尤其是对一些长期有争议的规定,根本讲不出令人信服的道理来,致使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在不少地方相当薄弱或者没有。于是,很多驾驶人便从互联网上寻求安全方面的知识,如《今日头条》就有很多这方面的视频、图片、讲解、文章等。但,鱼龙混杂,纷乱无序,让人感到无所适从,除此之外,就是交警一味习惯搞什么又有最新最严交规(扣分更多、罚款更高)出台了,什么这个全面检查,那个专项整治等,当“最”“全”“专”习以为常时,它就流于了形式。


  二、安全工作偏离正确方向


  由于交警指导思想不明确,不仅使安全工作抓不住重点,而且使安全工作偏离正确方向,导致执法思路混乱,造成不断学习、深刻领会、普及《道交法》这一持久性的工作,被声势浩大,驾驶人反映强烈的频频被扣分罚款所替代,如有些跟随交警报道交警执法的记者,或许根本就没有看过《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却随意点评、指责,甚至讽刺挖苦驾驶人,其实自己已经可笑到了极点。


  2017年10月3日,我们在《今日头条》上看到了《大货车违法停车交警严肃查处》的视频,一辆大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因发动机温度突然升高,驾驶人将车停在应急车道,车上一位乘员手拿三角警示牌,和驾驶人在车辆右侧一前一后走向车尾,这时一位巡逻交警上前询问“你停车要把警示牌放起来嘛?”驾驶人忙说“你过来我才下车的,我都拿下来了。”交警随即又问“危险报警闪光灯为什么没开?说你没设警示牌你说你还来不及,开灯还要时间吗?”最后交警对驾驶人:一,没有设置警告标志扣3分、罚200;二,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扣3分、罚200,共计扣6分罚400。驾驶人忙说“扣一项扣3分就行了,你把我扣得。”期间记者说“交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了处罚,没想到这时他竟然跟交警讨价还价。”


  三、参透《道交法》第一条


  凡关注《道交法》的人,都不会不知道《道交法》出台过程中的一些情况。2003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记者吴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一文中有这样的报道,“最初的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是这样表述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正式公布的《道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赫然在目。文中对这部法律,特别是第一条的内容是经“常委会会议多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复强调”写而入的。因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常清楚,总则内容,特别是总则第一条的内容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


  这部法,把“预防”写进第一条开启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相提并论的突出地位。第一条是立法的目的,开首用“为了”表示。其“目的”是从不同方面讲的,总体看来,诸多方面又可分为两大方面,中间用了“和”来表示;但这两大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并不是表面形式的并列,而“和”连接的两方面内容是“因”和“果”的关系。在道路上,只有首先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这一目的,才能产生“和”后边连的诸多目的,“和”前边的目的是“因”,“和”后边的目的是“果”。如果把这里的“和”理解为“进而”的“而”,或许就会更容易参透这一条的深刻内涵了。总之,要想结出安全之“果”就必须先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之“花”。既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是立法的目的(从法的内容角度讲可以说是立法宗旨),那么法中具体条条款款的规定,自然就是“维护交通秩序”行为的具体表现,就是“预防”思想的具体反映,所以说把二者相提并论是很实际的,很科学的。二者相提并论体现着二者的不可分割性,只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才能得到很好体现;只有“预防”才能使“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得到真正的实现,才是真正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者表里一体,相得益彰,是形影不离的关系,是避免事故的唯一做法。当然说二者相提并论,也说明这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表现出来的是具体行为措施,后者是反映着的是思想意识,二者的关系可以说是思想主导行为的关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可以用条条款款规定去实现,而“预防”不单在规定中得以反映,而且在没有规定的范围也同样可以得以反映。规定再多也总是有限的,而“预防”则是无限的。没有“预防”思想主导的任何行为(包括《道交法》规定的行为)都是盲目的。


  为了突出第一条统领作用及便于牢记,我们用“遵守秩序、不失预防”八个字,对《道交法》第一条“和”前边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作为归结,又考虑到这八个字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故我们称他为“八字方针”。


  明确“遵守秩序、不失预防”这一指导思想,再看驾驶人、交警、记者存在的问题,都是一清二楚的。


  1. 驾驶人存在的问题


  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时存在的问题:《道交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图示 “制动非安全区”至少要有相遇两方才能形成


  车辆发生故障,如果驾驶人按照以上规定去做,就是“遵守秩序、不失预防”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进一步讲,需要停车排除故障,要在未停车前,做好1.开启报警灯、2.取警示牌、3.观察后视镜的思想准备,停车后在密切关注来车方向情况的前提下,迅速将警示牌设置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形成保护彼此安全的条件,这些保护彼此安全的行为,都是在“遵守秩序、不失预防”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导下迅速完成的。为什么要这样?因为道路交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地方,其特殊就特殊在它是一个高度危险的场所。危险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汽车的运动惯性所产生的“制动非安全区”的存在。“制动非安全区”至少要有相遇两方才能形成(图示),彼此双方是一个整体,只有一方是形不成的。特别是“制动非安全区”的一端与引发事故的“危险点”紧密相连,另一端与采取“预防”措施的“安全区”紧密相连。因此,“遵守秩序、不失预防”,就是指导驾驶人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一定要考虑相遇方在“制动非安全区”的安危,以整体观念对待彼此形成的这个整体,以确保整体安全(同理,来车方向的驾驶人在“安全区”采取“预防”措施,“非安全区”延续“安全区”采取的“预防”措施,直至安全通过“危险点”。驾驶人相遇对方,就是这样采取“预防”措施——延续“预防”措施——通过“危险点”反复的循环过程来完成安全行车全程即“安全驾驶”的)。而该驾驶人没有开启报警灯,没有迅速将警示牌设置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根本原因是没有参透《道交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不明确,造成采取具体规定措施的思路混乱,使避险行为不得力。


  2. 交警存在的问题


  交警在消除这一危险时存在的问题:图示清楚标明故障车所在地点是与来车形成“危险点”的所在地,是严格限制来车纵向和横向选择间距的地点,是增大来车驾驶人控车难度的地点,是引发事故的地点。从来车方向车辆溅起的水花看,当时道路非常湿滑。如果说故障车地点是一个“危险点”,那么湿滑路段与来车形成的则是一个又一个“危险点”点点相连的路段。来车、湿滑路段、故障车、车旁边驾驶人和拿警示牌的人、交警、记者等至少有七种危险在“危险点”点点相连路段叠加在故障车这一“危险点”。叠加在故障车这一“危险点”的七种危险都是“危险点”的组成部分,都是造成此处和此路段险而又险的危险叠加者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首先要做的是:1.密切关注来车方向情况,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督促驾驶人“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迅速”将警示牌设置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2.简明了解该车发动机温度突然升高的原因,是水箱缺水,还是发动机缺机油,还是散热系统出现故障等,督促驾驶人“迅速”排除故障或采取其它措施,“尽快”消除这一能造成多种危险在此汇聚叠加的“危险点”的存在。而这位交警所作所为,看不到 一点“立即”“迅速”“尽快”的紧迫感,而是慢慢腾腾,看不出一点在此极其危险境地的危机感。所看出的是自以为是,习惯于噎驾驶人的作派,即你说一句话,他有几句话等着噎你,噎得你语无伦次,不知如何是好。要知道,驾驶人怕交警,但失控车辆什么都不怕。10月4日,《今日头条》有一段《6秒钟车祸视频告诉你……》的视频,一小客车在“危险点”点点相连路段侧滑到高速公路路边排水沟内,车旁围观查看的三人中,没有一人认识到此处是“危险点”点点相连路段而关注来车方向情况,结果被来车方向一侧滑失控到此的小客车全部翻扣在车下。视频反映小客车从侧滑失控到发生事故虽然最多就3秒钟,如果三人都有此路段是“危险点”点点相连路段认识而关注来车方向情况的防范意识,就能尽快脱离叠加到这一“危险点”的二次事故当中去。“关注”,体现的就是“遵守秩序、不失预防”。为什么一些交警和驾驶人,特别是交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执法时,不能反映出道路是一个高度危险的场所呢?根本原因仍然是没有参透《道交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不明确,造成执法、消除道路交通危险思路混乱,使其做法失准。


  3. 记者存在的问题


  记者在报道这件事时存在的问题:记者说“交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了处罚,没想到这时他竟然跟交警讨价还价。”难道驾驶人说“扣一项扣3分就行了,你把我扣得。”有什么不对吗?《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还有《道交法》第八十七条中有“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还有《道交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有这样的规定,难道驾驶人都不能“申辩”一下吗?何况交警说“危险报警闪光灯为什么没开?说你没设警示牌你说你还来不及,开灯还要时间吗?”驾驶人说“你过来我才下车的,我都拿下来了。”驾驶人“申辩”的是“设警示牌”需要时间。难怪有的网友看了视频后骂娘。当然骂人不对,但被骂者,自身没有参透《道交法》第一条或者根本没看过《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的欠缺,不应该好好自省一下吗?


  所以,驾驶车辆,交警执法,记者评论道路交通安全,都应该紧紧围绕《道交法》第一条,明确其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特别是要明确道路上根本就不存在缺失第一条中“预防”的空洞交通规定,牢记“遵守秩序、不失预防”是避免事故的唯一做法,是始终与你(所有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形影不离的关系,完善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那么,安全工作就不会偏离正确方向,就能抓住重点。只有这样,也才能把十九大报告中“全民普法”、“人人平等”、“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等重要论断,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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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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