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获刑令人困惑

  近日从互联网上看了一篇题目为《成都首例!老人横穿马路致摩托司机死亡获刑1年半》的文章。内容是一行人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与一骑轻便二轮摩托车的人碰撞,造成骑车人与行人均受伤,骑车人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行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车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行人违反《道交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而法院认为“行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是与行人有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中的“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没有看到对行人或者没有《道交法》第六十三条这样明确的规定。


  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解,是不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道交法》及《道交法实施条例》?是不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管理的范围比《道交法》及《道交法实施条例》更广泛?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用“违反《道交法》及《道交法实施条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来表述不是更好吗?或者直接说明当事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那条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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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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