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警曝光10起【酒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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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少雍


岁末年初,各类大型活动举办较多,也是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高发期。今天,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曝光了10起酒驾案例,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切莫开车。


按照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2017年9月6日晚20时30分许,省高警局娄底支队民警在娄怀高速杨市收费站开展酒驾整治过程中,在检查一台牌号为湘K3AA03的小型轿车时,驾驶员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4 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于王某没有携带驾驶证,便让朋友姚某为他送驾驶证过来,10分钟之后,姚某驾驶摩托车为其送来了驾驶证,但姚某确也是满身酒气。后来经过检测,姚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89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


最终,驾驶人王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驾驶人姚某除被行政处罚外,还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2017年3月10日晚,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进行酒驾整治时,杨某驾驶一台黑色轿车在即将接受检查时突然加速离开现场,后来被交警拦停。

在酒精测试过程中,杨某极度不配合,也无法提供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十多分钟之后,该男子终于接受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6 mg/100ml,已经属于醉驾。


经交警查询得知,杨某之前有过两次酒驾记录,其中2015年6月因为醉驾被吊销驾照,目前还处于取保候审阶段,这次醉驾被查,杨某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刑事处罚。


3、2017年4月27日,长沙芙蓉交警查获一起女驾驶员涉嫌醉驾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中午12时许,一辆黑色奔驰小车缓慢驶来,形迹可疑,刚驶入八一路就进入民警视线范围。民警迅速将其拦停,示意其接受检查,刚打开车窗,民警就闻到一股很浓的酒味,有极大的酒驾嫌疑,民警当即示意驾驶员下车接受吹气酒精测试,吹气时,其要么吹气时间过短未达时间要求,要么吹气过浅未达吹气量要求,要么吹漏气,经过半个小时,依然不配合吹气,民警反复对其做思想工作,终于吹气成功。结果显示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已经涉嫌醉驾。


民警将该驾驶员带至长沙市八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过几番折腾,最终血检结果证实该女子属于醉驾,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4、2017年5月8日下午,一名男子骑着红色摩托车从湘潭市大洋百货方向往一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一大桥警务站附近时,只见这名男子径直将车停在斑马线上,向正在附近执勤的民警问起路来。

民警闻到其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气,便将男子带至警务站内进行询问,但该男子语无伦次,称自己并没有喝酒,且拒不配合民警的酒精测试。交警对该男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显示结果为197mg/100ml,随即民警对男子进行了血液检测,结果显示为222.08 mg/100ml,已经远超醉驾标准。


由于这名驾驶员还涉嫌无证驾驶,他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5、2017年12月19日晚,郴州汝城交警在汝城大道龙王庙路段开展夜查行动,一辆号牌为湘L**786小型轿车向执勤点驶来,民警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上前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为一名女子,且闻到车内有一股酒气,民警立即对该驾驶员进行了呼气检测,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大队民警随后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员信息。经查,驾驶员欧某红,汝城县卢阳镇人,准驾车型为C1。电脑信息还显示,2015年5月5日,欧某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队民警查获。这次属于二次酒后驾车,在证据面前,欧某红对其二次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欧某红因为再次酒后驾驶,汝城交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吊销驾照,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6、2017年12月4日下午,万某来到衡阳县交警大队办事大厅处理此前遗留的酒驾罚单。在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该男子身上散发着一股酒气,在民警的多次询问下,万某如实交代了自己再次饮酒驾车的事实。

后经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5毫克,属于饮酒驾车。据万某交代,当天中午,他参加婚礼时喝了几杯酒。饭后,由于顺路,他便开车到衡阳县交警大队处理遗留的酒驾“罚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万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10日拘留、罚款2000元,同时还被吊销了驾驶证,两年内不得考取。


7、2017年9月17日晚,汨罗交警城区中队根据大队统一部署在辖区开展夜查行动,在建设路屈原桥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一辆牌照为湘F2XXX6的黑色现代小车迎面驶来,执勤民警依法将车拦下进行检查。

当民警靠近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时,发现其身上有明显的酒味,有酒驾嫌疑。民警立即对驾驶员湛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湛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35.1mg/100ml,属酒后驾车。随即,湛某被带回中队进行调查。民警通过交通应用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湛某曾于2012年9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时隔5年,湛某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处。根据相关规定,湛某将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的严厉处罚。


8、2017年5月10日凌晨,省高警局株洲支队攸县大队交警巡逻至平汝高速250公里南往北方向时,发现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应急车道,车内一男子正睡觉,交警发现其身上有酒味。

经检测,该名叫廖某的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警方了解,廖某因为家人去世心情不好,晚上和表弟喝了近一斤米酒后,开车上了从广东开往株洲市攸县的高速公路赶赴朋友乔迁酒宴。因在途中犯困,廖某便将车停在应急车道睡觉。


廖某因占用应急车道,湖南高速交警株洲支队攸县大队对廖某作出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由于廖某属于醉酒驾驶,他将面临最高六个月的刑事处罚。


9、2017年5月8日中午,在益阳资江大堤十洲公园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其中白色小车的驾驶员受伤被送往医院。

正当民警勘察现场时,一位女子上前主动表明自己是越野车驾驶员,没料想遭到周围目击者的一致否认。没多久,一位自称是越野车车主的人赶了过来,并带来了一位据称是越野车驾驶员的张姓男子,正当民警对其进行问话时,摇摇摆摆又来了一个右手残疾、脸部等多处受伤且满身酒气男子,他也向交警坦白,自己是肇事驾驶员。

三人都坚称自己是驾驶员,但他们的表现及说辞都疑点重重。于是民警将三人分别带回交警队,并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在仔细分析现场勘查情况,比对询问结果后,专案组推断真正的肇事者应该另有其人。在警方强大攻势下,三名“驾驶员”终于承认自己是顶包者,真正的肇事驾驶员是他们的亲友张某。


最终,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还将面临刑事处罚。三名顶包者已被移交至当地派出所调查处理。


10、2017年9月15日,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云龙大队在长株高速连接线株洲收费站入口处开展中南片区联合整治行动,查获一起酒后驾驶危化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18时30分左右,执勤民警发现距离检查点不远处有辆牌号为赣J67042重型半挂牵引车突然停了下来,车上两人疑似在换座位。民警立即上前将正在换位置的两人逮了个正着。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员朱某承认是自己开的车。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朱某血液酒精浓度为69.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目前,交警已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驾驶证。驾驶员朱某面临驾驶证扣12分且降级,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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