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2018全球新能源汽车时局展望(七):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建设

10、自动驾驶汽车法律法规建设加速

2018元旦过后,发改委就出台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出了到2020年智能汽车将占汽车市场50%的要求,这给构建系统完善的智能汽车法规标准体系提出了紧迫的要求,要通过立法、修法、释法等方法,消除智能汽车发展的法律障碍。

2016年6月,中国工信部批准国内首个“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封闭测试区在上海投入运营,意味着我国的无人驾驶汽车从国家战略的理论层面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2017年11月15日,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暨重大科技项目启动会,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其中包括了依托百度公司建设自动驾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

百度在2017百度世界大会上宣布在2019年将与江淮、北汽,2020年与奇瑞共同推出SAE 3级无人车。最近,百度与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龙客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于2018年7月小批量产合作研发的无人驾驶微循环车,将在后续投入试运营。这将是国内首个实现量产的无人驾驶客车。一旦无人驾驶汽车进入公共道路行驶,将会对现行的交通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挑战和颠覆。因为现行的交通法律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以人(驾驶员、行人或乘客等)为中心而创设的。但无人驾驶汽车恰恰是车辆自动系统取代人类成为驾驶的操控者。因此,无人驾驶汽车需要更适应和契合智能驾驶时代道路交通特点的法律制度。或者说法律法规需与无人驾驶汽车的特点相互适应。

但是,汽车生产商并不因其需承担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而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汽车生产商承担的仍然是产品责任。由汽车生产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原则。应由无人驾驶汽车的车主/乘客/驾驶员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但在其后,可以向汽车生产商追究产品质量责任,要求汽车生产商承担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必须从智能汽车的研发、生产、准入、销售、检验、保险、登记等环节入手加强监管,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完善追溯和追究的相关法律。

 

文章作者:久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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