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不是想开就能开!北京女子开车门致人死亡判刑一年

【车314旗下燕赵车讯 报道】3月12日,北京通州法院审判了一则因疏忽大意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这个“疏忽大意”就是在开车门的时候没有注意后方,导致后方人员被撞身亡。

2017年8月17日19时许,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北口,杨某开车门前未观察车后情况,导致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车门,骑车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3月12日,杨某(女)被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类似的事故仍在不断发生

2017年12月,石家庄汽车贸易园区内,一辆没有上牌的五菱宏光S3在行驶过程打开了车门,造成了后车--玛莎拉蒂总裁,右侧倒车镜撞掉,前后门破损严重需更换。经过售后定损,玛莎拉蒂总裁的修车费在10万以上。

如果五菱没有入商业险三责险,那后果简直是卖车也赔不起,五菱宏光S3的新车指导价为5.68-8.18万 ,而玛莎拉蒂总裁起售价就达到了146万。

因开车门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条中已经明确指出,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开车门的一方就要负全部责任。在杨某这个案件中,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杨某应当承担包括医疗费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杨某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包括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怎样避免同样的事故发生?

2017年初“荷式开车门”话题在网上盛传,宣称是车门撞人的终结者。其主要是强调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启车门。如果你坐在左侧,就用右手开门;反之坐在右侧,就用左手开门。所谓的“荷式开车门”就是在“强迫”车内人员向外观察,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所以,在停车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在允许停车的路段,同时司机先看内后视镜,确认后方有无行人和来车,再看外后视镜,确认侧面是否安全。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在下车之前都要先开一个小缝,以便观察后方的情况,同时提醒后方行人和来车,注意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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