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 向4S店套路营销开火

订金与定金的套路

新车销售定金与订金的文字游戏已经玩了很多年,订金不同于“定金”,不具有担保性质,所以合同全是“定金”,已没有“订金”合同,因为定金可以不退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收取订金时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责任承担,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和退款权利,同时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有些4S店已经直接改为“购车款”,大玩文字游戏,其主要目的,当客户不想买车时不退款。

根据第八条规定,如果4S店没有告知真实情况,就可以依据“消法”给自己维权。《老柳说车》提醒你,轻易不要付订(定)金。不要被销售所谓的促销或活动欺骗,那些都是套路。

4S店有各种“强奸”消费,金融服务费、出库费、上牌费,强制保险、装潢,是否合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汽车经营者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都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对各项服务进行明码标价,如果没有明示,就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可以拿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自己维权。

激发西安奔弛维权事件高潮的真相

西安奔驰事件发生后,为什么4S店推诿,最后导致导火索被点燃,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其核心是4S店曲解了三包法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法,第二十条,车辆在被消费者使用后,发动机、变速器等经过2次维修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由销售者更换、退货。但此法的前提是车辆未经使用,在交付前是合格产品。

很显然,西安奔驰维权的车还未经使用,所以不适用三包法,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西安奔弛应该换车或是退款,而不是用三包法中的维修来逃避责任。

因此适用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提是交付合格汽车产品,交付不合格汽车产品的应当依法退换车辆,西利之星妄图通过曲解汽车“三包”规定来减轻自身法定责任。最终自己挖坑把自己埋了。

发生问题需要维权,可先获得相关证据,再到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协同当地媒体对事件进行曝光。《老柳说车》认为不是每一件事都可以通过坐引擎盖哭闹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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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用汽车三包处理技术专家 国家级汽车评估师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一等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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