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提审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将有规范

22日,《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分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停车场经营和管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8章51条,全方位规范停车问题。


【背景】郑州机动车突破400万,主城区车位仅135.7万个


为何要为停车场建设制定单独的条例?


近年来,郑州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大幅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00万辆,在公安机关登记的非机动车超过220万辆,而全市主城区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仅有135.7万个,非机动车停放点也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停车难”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亟需通过制定条例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


【亮点1】明确停车场的编制与建设主管部门,待建土地可设临时停车场


停车场由哪些部门规划编制?又是根据什么设置呢?


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


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亮点2】利用全市统一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共享


“停车难”的其中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待停车辆与空置停车位的匹配问题。如果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停车信息共享,将极大缓解“停车难”问题。


因此,条例明确,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制定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共享。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停车场数据与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停车场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亮点3】明确停车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大类


停车位有些收费,有些不收费,收费的停车位,标准也不仅相同。条例明确,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条例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的,可以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停车场经营的规定执行。


【亮点4】住宅区附近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应公示免费停放时段


除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还有一大类常见的停车位,就是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的停车位。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则,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除其标识、标线、标牌,修复路面。


【亮点5】明确停车不仅不能压线,也不能逆向停放


条例明确,机动车停放者使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链接1】相关名词解释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链接2】立法过程


2018年底,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2019年4月,《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常委会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赴秦皇岛、沈阳等地进行立法考察。在条例审查修改过程中,专门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的意见,并作出了相应修改。2019年6月27日,《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经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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