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途歌因为擅自将“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公司运营的共享汽车上,被享有著作权的娱乐壹公司和艾贝戴公司起诉。2019年8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据悉,作为被告的途歌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4日,2018(第十五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举行期间,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形象张贴在公司运营的TOGO共享汽车上,并以此为核心卖点,以“途歌佩奇车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为主题进行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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