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许小区内醉驾? 切勿以身试法!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理应成为每一位驾驶员的底线,因为这是对于驾驶员,还有其他道路使用者最大的保障。而日前,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此次印发的“纪要”对醉驾查处和定罪有了多项新变化。



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便是对于小区醉驾不算“醉驾”的认定。“纪要”提到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小区、停车场内醉驾并不罕见

对于在小区内醉驾不属于道路醉驾这一点,不少网友都是持保留意见,认为这样的规定难免会让部分驾驶员产生侥幸心理,特别是在一些人车不分流的老旧小区,驾驶员在喝酒以后开车进入小区,依旧可能对小区内的人员产生极大的危害。

就以广东颇为著名的大型住宅小区祈福新村为例,小区内常住人口超过十万,区内同样是人车不分流,且路网繁多,若然有车主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场景与常规的道路几无差别,难道小区是醉驾的“法外之地”?

事实上,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广场上出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不罕见。还记得《流浪地球》中那句洗脑对白,“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正是演员吴京的深刻教训。2006年,他在酒店停车场挪车,仅仅挪动了5米,就被交警现场查处。今年初,静安警方对一位在地下停车场驾驶车辆的醉酒驾驶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

小区真的不属于“道路”?

小区是否属于“道路”范围,上位法也是有明确的规定。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在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这份最高公检法印发的意见可以看出,校园、住宅小区这些区域虽然有别于市政路、高速路等一般道路,但是该区域内只要相关单位允许机动车通行,便认定为“道路”范围。各地交警、交管部门均表示仍然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如武汉交警指出若小区是外来车辆可自由出入的公众通行场所,也属于“道路”。只要在“道路”的范畴内,即便酒后挪车也算酒驾。而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普遍将“醉酒后开车”这一行为一律视作“危险驾驶”,不区分具体场合,在停车场挪车、小区内开车等行为均在处罚之列。

不算醉驾不等于不处罚

此外,在小区内醉酒驾驶,万一发生了事故如何处理。小区内老人、小孩多,警惕性差,又不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允许驾驶员醉酒驾车,很容易发生危险。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在小区内、挪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会根据情节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责任,可能比醉酒驾驶的处罚还要重。


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产生相当大的危险,“醉驾入刑”正是通过刑法严惩来保护公共安全,核心应该是公共安全,而非道路,而公共安全显然也包括了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等的安全。而此次浙江出台的“纪要”实际上让社会大众再次聚焦到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醉驾的处理存在一定的漏洞,或者不太明晰的地方,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止因在居民小区等场所出现醉驾导致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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