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北京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新增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车型目录申报

1.凡在本市销售汽车或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均需申报环保车型目录,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重型车用发动机申报材料

依据《重型车国六标准》第6条的要求选择1台发动机进行各项试验(包括稳态工况、瞬态工况、发动机台架非标准循环、发动机原机排放、整车车载法、曲轴箱通风、耐久性、OBD及NOx控制等试验),并上传检测报告。其中,对于耐久性试验,企业可以选择进行耐久性试验,也可以选择采用《重型车国六标准》表H.2推荐的劣化系数。对于选择标准推荐劣化系数的企业,需提供“本公司采用劣化系数的说明”(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此外,企业需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第6.1.3、6.9.2、附录A.3、6.1.2.4(如适用)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机型相关文件资料,其中声明文件应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后提交。

(二)重型整车申报材料

重型整车需装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中第6.4.2、6.12.5的要求选择1辆车进行整车车载法(PEMS)排放试验和燃料消耗量测试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不适用GB30510-2018标准的车辆可不进行燃料消耗量测试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并上传检测报告。此外,车辆应装备符合《重型车国六标准》附录Q要求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标准要求将监控数据发送至我局在线监控平台(车辆数据接收域名:jc.bjmemc.com.cn,端口号:7740),同时提交车辆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上传数据与车辆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检查报告。

(三)其他事项

关于检测报告,申报企业可自行开展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需加盖出具报告单位的电子签章。其中,申报企业自行开展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应同时提交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书。

为做好车辆管理,对于满足国六标准不同排放阶段的车辆,型号应予以区分。同时,对同一阶段中满足不同要求(例如:PN、RDE、耐久里程等满足不同要求)的车辆,型号应予以区分。

2.自2019年7月1日起,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包括增补和变更配置)必须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包括增补和变更配置)需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

二、车辆排放监督检查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等法规标准,对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监督检查,对不达标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车辆排放自查

凡在北京市生产、销售汽车(或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均需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车辆排放自查,以确保批量生产车辆排放稳定达标。

(一)新生产车达标自查

凡在本市当年(指自然年)累计销售量达100辆(含)以上的车型,从下一年度开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第9.2条的要求对该车型(至少选择1辆车)进行车辆达标自查,自查试验内容为实际道路整车PEMS试验,并在下一年度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某企业)新生产车达标自查20XX年度报告(重型车)》。

(二)在用符合性自查

凡在本市当年(指自然年)累计销售量达100辆(含)以上的车型,从下一年度开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第10.2.1条和附录J.2的要求对该车型(至少选择3辆车)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内容为实际道路整车PEMS试验),并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附件JB要求编制《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在用符合性自查应覆盖车辆的有效寿命期,并于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车辆生产企业排放自查试验可在企业内部试验室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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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业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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