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工信部发布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新国标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和标准。
工信部表示,为促进纯电动乘用车技术进步,保障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工信部一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组织全国汽标委开展了对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本次对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主要增加了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的定义和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轮低速电动车将作为纯电动乘用车的一个子类,并命名为“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规定该品类定义为座位数在4座及以下、最高车速小于70km/h的纯电动乘用车,并明确其外廓尺寸、整备质量、轮胎标准、限速装置、制动性能、稳定性能、碰撞安全等基本技术指标要求。
微型低速纯电动乘用车主要定义与技术指标如下:
1、座位数:不多于4座;
2、尺寸要求:长度不大于3500mm、宽度不大于1500mm,高度不大于1700mm;
3、整备质量:不超过750kg;
4、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大于等于40 km/h且小于70 km/h;
5、续驶里程:不小于100km;
6、电池能量密度:不低于70Wh/kg;
7、加速性能:0 km/h~30 km/h 加速时间不大于10s;
8、爬坡性能:通过4%坡度爬坡车速不小于20 km/h,通过12%坡度的爬坡车速不小于10 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