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救助费升7倍!深圳发布《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上发布《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修改为“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6倍”,约8万元。

据深圳市司法局介绍,为了进一步发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助作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使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致亡人员依法得到及时、快速、高效的救助,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政府和市公安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针对一次性救助最高限定金额较低、救助作用不明显、救助标准不明确、抢救费用明显不足的问题,《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修改逃逸案件3个月后仍未侦破情形下可申请一次性救助;扩大一次性救助适用人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困并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特困人员批准文件以及受害人死亡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申请;提高救助标准,将原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修改为“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6倍”,约8万元。

针对部分受害人有支付能力故意不支付、恶意以无支付能力为由要求政府垫付救治费用且意图拒绝偿还的问题,《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增追偿手段,即“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进行追偿”、将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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