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徐先生驾车经过吉利延长高速一路段时,看到一辆别克轿车发生单方碰撞事故,有四人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救援;徐先生立即将车辆开至附近的应急车道,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俗称双闪),而后开车协助他们报警求助。
可是在十余分钟之后,后方驶来一辆车追尾了别克车,随后失控旋转,撞上了应急车道上的四个人。
碰撞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
后责任认定书认定徐先生承担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助人为乐”的徐先生向媒体求助,其认为“我的车都没有碰到,我只是下车去帮忙救人,则呢么就要让我担责了呢?”
认定责任的吉林高速支队巡逻五大队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责任认定是大队和事故处理部门共同商议得出的,依据完整的现场勘验、多方调查取证和过路司机证言,认定流程严谨、公平公正,完全经得起核查。认定徐先生担责的依据之一是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具体的专业关联涉及技术细节,事故案件材料多达一百多页,具体不便透露。
这个解释说得通吗?
有网友认可却也有网友不认可,不认可的网友认为“助人为乐”也要担责实在说不过去,甚至可能会造成人们不愿意助人为乐的不好的影响——但是这个观点是说不通的!笔者认为徐先生担责是有理有据的,其所谓的“只是下车去帮忙救人”也是非常值得推敲的。
别克汽车发生的是单方碰撞事故,碰撞之后车内四人已经站在应急车道上。
如果这四个人有严重受伤的话,如何能站在应急车上?
如果这四个人没有严重受伤,又哪里需要徐先生去协助报警?
当然徐先生如果真的有好心去帮助救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停车之后第一时间于事故别克车后方约150米的位置放置警示标志,这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可是其并没有去放置警示标志,于是才发生了二次事故——二次事故是司机姚某驾驶车辆以111km/h的速度行驶时,在碰撞前4秒开始刹车;随后松开刹车,又在碰撞前1秒再次刹车,直到撞车;碰撞时的车速为72km/h。关键是姚某在撞车之前,方向盘操作多次变动,先往左打了一点,发现无法避开别克车会后回正,又多次向右打方向,碰撞前一瞬间,又猛地向左打方向,最后撞上别克车,导致车辆失控旋转。
事故分析结果认为姚某发生碰撞的原因是没有按照规范安全驾驶,可是就其操作方向盘的数据来看,更多还是因没有及时发现别克车导致。
未能及时发现的原因自然还是别克车上人员,以及“帮助救人”的徐先生都没有在事故车后方放置警示标志。
在徐先生下车协助别克车之后,实际其已经事实参与,造成的二次事故其显然属于参与方。
在参与的前提下,对相应后果当然要承担责任。
既然参与就要为后果负责,既然是想要协助则需要按照规定放置警示标志;可是徐先生是事实参与协助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而且是十余分钟都没有想到,这种水平是去协助还是去添乱呢?这十余分钟里,徐先生到底干了什么呢?可以说其所谓的“帮助救人”的行为没有起到有效作用,这样的协助看起来毫无意义。
当然如果是别克车因碰撞起火且车内有人员被困,这种紧急情况下,徐先生的帮助尚且说得过去。
可是单车碰撞后车内人员还能站在应急车道上,这就足以说明没有什么大问题。
如果徐先生有点常识的话,应该做的事情是先放置警示标志,随后让所有车内人员撤离到应急车道护栏以外的安全区域里,但是徐先生一样都没做对。
由上可见,徐先生所谓的“助人为乐”是连鸡肋都算不上的行为,有他没他无所谓;甚至不排除如果没有徐先生掺和的话,别克车内人员有可能想得起来去放置一个警示牌。所以徐先生在无人员伤亡的前提下在现场待的十多分钟是纯添乱,甚至有博“助人为乐”或者“见义勇为”名声的嫌疑;如果徐先生在救援过程中有拍摄的操作,那可能只是一个想博流量的人罢了。
助人为乐是传统美德,应当鼓励。
但是助人为乐首先要懂得如何助人,如徐先生这般助人实属帮倒忙,承担一定责任一点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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