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谭先生在东莞的某家4S店购了一台 日产轩逸车型,并在店内交纳1000元书面定金,签订《汽车销售订购书》。同时,销售向谭先生表示同步在手机客户端交纳2000元,可享受更多购车优惠。
事后,谭先生改变购车想法,向该店提出了“退还定金、终止交易”的想法,不再购买车辆。但是店内拒绝了谭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目前双方处于僵持状态。谭先生认为该店在购车时,销售涉嫌欺骗诱导客户多重交钱,便在汽车投诉网发起投诉,希望对方能退还交纳金额。
那么谭先生的退还诉求是否合理?相关4s店又是否应当返还谭先生交纳的购车金呢?
申请退还定金 却遭4S店拒绝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便联系上了车主谭先生。与车主的沟通中得知,11月6号在东莞的某家4S店相中了台日产轩逸车型,在销售的引导下交纳了1000元书面定金,并签订《汽车销售订购书》。
通过车主提供的信息可以看到,谭先生与4S店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订购书》,内容约定预付订购车款以及车辆型号、上牌地点、车辆综合保险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由销售方与订购方共同签署,并盖有相关公章。
谭先生称当天在销售的建议下,先是交了1000元书面定金,并签订《汽车销售订购书》。随后又让自己在手机客户端再交了2000元,作为车辆的预付车款。
值得注意的是,谭先生与4S店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订购书》在备注一栏写出:“1、订购书一经签署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该共同遵守,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店无法提供购车服务外,不予退订,若订购人委托由我店代办理银行按揭无法通过的,可以予以退订(客人不配合按揭流程除外)本订购书待客户确认车后须收回,按正式项目签订正式合同。”
还有第一条:“7、非进口车订金有效期6个月,进口车订金有效期1年,逾期不予退订,此订单失效,且所收款项不予退还。”除此之外,另外一栏备注中写出:“特批;此车所有方案不可更改,合同签订不可退订,需线上下单。”
谭先生表示,自己现在想退订车辆,并向4S店提出了“退还定金、终止交易”的想法,不再购买车辆,但是店内拒绝了谭先生退还定金的要求。谭先生称,自己多次向店内申请退订车辆退还定金,均遭到了店内的拒绝。
车主觉得4S店存在欺诈行为
协商未果,谭先生称可以接受之前1000元书面定金不退还,但是希望能将额外的2000元做退还处理。谭先生曾与东风日产官方客服反映过自己的情况,客服给出的方案是先将车主情况上报,再等待反馈。
随后,通过谭先生提供的信息, 联系相关4S店了解具体情况。在沟通中,该店话务员查询相关信息的确接到过谭先生的来电咨询,但工作人员称具体内容还需要对应的销售员才能了解,将会把谭先生的情况反馈给相关销售,再让相关销售回电反馈,便结束了此次对话。
截至发稿前,小编仍未接到相关4S店内的致电反馈。车主谭先生表示,希望厂家以及4S店能给予重视,尽快就此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相信大家有遇到“定金”与“订金”时,傻傻分不清的情况。同时,近些年来通过网络的传播以及普法节目,让更多人意识到“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差别所在。但是某些情况下,就算是合同中约定的是“订金”,也不能返还。
“订金可退,定金难返”
“定金”与“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背后所对应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需要有定金的交易时,一定要严格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且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但是不论是哪一方违约,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返还订金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也不能主张返还:
一是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不可退。
二是明确约定订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转化为违约金。
三是在合同中将“订金”明确表述为“定金”性质,包括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等,即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约定“定金”,仅是书写上写成了“订金”。因此,并非只要是“订金”就都可退,只要是“定金”就都不可退。
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需要注意,买卖双方坚持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家无强制胁迫行为,客户自行决定是否交易,则属于合法经营。所以实际情况中,要结合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断。
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那么,谭先生与4S店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订购书》当时,4S店有无对谭先生进行告知条款细则成为关键所在。那么谭先生的退还诉求是否合理?相关4s店又是否应当返还谭先生交纳的购车金呢?目前仍在进一步协商调解当中。
全民舆车:公开透明 诚信经营
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及汽车消费类纠纷投诉也日益增多。其中,消费者和商家双方沟通不畅或信息不对等导致的误解升级,成为了维权和纠纷频发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公开透明,诚信经营”成为了全行业应该严格遵守的法则。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日常应当培养举证意识,如果认为经营者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等情况,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并把有关承诺等明确写到合同当中。如事后在过程当中发现问题,这些将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