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正经的二手车人,遇到恶意诉讼,流量流氓,莫要慌

本文作者:懂车的张律师,修改调整二手车小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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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小胖哥找我,说他被“热搜”了,我说这泼天的流量,你可以用啊,他让我这个曾经做过二手车十多年又转战律师行业的复合型人才好好了解下现在二手车行业的乱象,在流量流氓和一些别有用心人的恶意诉讼下,该如何保护好人,别让好人寒了心,坏人得了逞!


炎炎七月,全国各地瓜类成熟、瓜品丰富,麒麟、南汇、京欣、庞各庄、宁夏富硒......二手车圈的瓜也是可谓瓜熟蒂落落英缤纷纷至沓来,让人围观的目不暇接,先有查博士和法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有玩车研习社事件,再有三环二手车失踪事件。


张律师时常出入车市,看到收车的评估师、卖车的销售都去“造瓜”“吃瓜”了,既没心思安心经营,又担心人群里飞出个瓜砸在自己脑袋上。感叹这可不是咱们二手车圈该有的氛围呀。


还好行业里很多有识之士明白,虽然雪崩中没有一片雪片是无辜的,但是雪崩也不是某一片雪花能阻止的。


所以大家觉得既然我们很难扭转大势,那么就要琢磨琢磨某一天真的有一只瓜冲着自己飞来了,怎么应对。


张律师从看到的公开的视频了解到的这些事件,结合法律手段,为二手车商总结了应对方法就是“知己、知彼、防守、反击”。



知己 — — 打铁自身硬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做人有规矩,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但是也要注意,瓜田李下不穿鞋,自己身正不怕影子歪,但是也要谨防一些别有有心的人,鸡蛋里面挑骨头!


我们商家自己出售的车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精品车况,原板原漆那不用说了,哪怕有点划痕补漆,跟客户说清楚并在合同标注一下就好了。


还有一种是有点瑕疵甚至事故的车况,这种情况下车商需要做到的就是一些法定的义务了,这些义务可以体现在合同里,合同签的好,车商也是不会有责任的。


但是您的合同中不能量化,模棱两可的描述就一定要注意!什么无重大事故,什么叫做重大?能量化么?


关于瑕疵或者事故车辆,张律师给的建议是合同里最好附上某些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做,一来可以证明车商尽到了商家对商品的查验责任,二来可以证明在销售时向客户开示了车况详情。


商家的法定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法律规定中,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商务部公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2006年第22号公告)第14条第1款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知彼 — — 扔瓜的是谁


并不是某天有人走进店来问你认识他吗,你都必须认识的...

从流行的视频看,现在网上上门维权的受托人,多是声称自己是司法鉴定机构,持有的“证据”是自己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的“鉴定(报告)”。


穿着浅蓝色衣服的就能当“JC叔叔”了?您车上贴着“法检”两个字就能代表法律了?张嘴脏话,闭嘴嚣张的人,咱们别怕,指不定谁必须认识谁呢!


那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


1)法院司法鉴定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某鉴定机构 ≠ 司法机关的行政许可

依照2015年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关规定,机动车鉴定类并非司法局、司法厅登记管理范围。


依照2018年司法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同[2018]164号),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停止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并开展清理整改。


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综合起来翻译成老百姓的白话,就是说,那些在网上声称“某省司法厅入库单位”“进入法院名册”等荣誉的,只是一种广告而已,而且极有可能违反了广告法或不正当竞争法(交给法律去认定),只是为了让受众觉得广告主是有司法力量光环的。


实际上呢,完全不是,连行政许可都靠不上,何来司法授权!


2)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  具有法院认可的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鉴定,指的是司法鉴定,所称的鉴定意见,也是特指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通过科学的鉴定手段就案件事实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相关意见。


当事人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综合起来翻译成老百姓的白话,就是说,消费者找机构对车辆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更不能叫做“司法鉴定意见”。打着这个概念收钱鉴定的,只能实现其自身的商业目的,与法律无关。


所以,当二手车商面对上门维权的一帮人众时,先要自身清楚对方的身份,搞清楚扔瓜的人,才能想明白怎么躲开。


防守 — — 站在法律范围内谈


既然上门维权的不是司法部门派来“奉旨行事”的,手里拿的也不是足以“定罪”的铁证。而同时我们二手车商又是敞开门做生意,那就和气生财,正常谈判。


在商言商,就事论事,先说合同怎么约定的,目前对方主张的车况是什么样的,如果车商不认可对方的车况鉴定——当然车商是完全有权利不认可的,即使到了法庭,都是有这个质证权利的——那么就明确提出来,这就是双方的争议点,就着争议点谈不拢怎么办,只能诉诸法律了,留给法庭去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这是一套很正常的争议解决流程。


谈判中首先就是要让作为委托人的车主和作为受托人的某机构(公司)都要清楚,可以提醒对方注意,双方是在进行平等的民事商谈,对方并不因为其公司名称里带个某鉴定或某司法鉴定就能具有什么优势地位!


反击 — — 对付越界的维权方式


在这一波围观吃瓜中,可以看到很多视频里,被维权的商家选择了妥协,也许并非因为实体权利上有瑕疵,而是因为被很多人围堵在店里影响了经营,甚至被无形的网络施压了。


我国刑法里有一个无罪推定原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体现之一就是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在民事审判中,认定一方具有欺诈行为,都要经过主观、客观、因果、损害等要件的认定才可以。


但是反观维权视频里,时常可见维权者口口声声对目标车商冠以“套路”“无良”“欺诈”等这些词汇,仅凭单方的主观意识就用在了另一方商业主体身上,妥妥滴高度滴存在损害名誉权或损害商业声誉的侵权可能啊!


就是说,任何人无权在不特定传播环境下对别人施加如此带有侮辱性的诋毁性的评价!收到该评价的一方,可以提起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


当有所谓的维权人口口声声带着这些定义性质的词汇上门维权甚至上门争吵时,第一时间留存视频证据,同时明确指出对方维权行为的不当用语,告知对方维权也要在法律限度内,正常谈判,而不能有任何言语攻击。


如果谈判又谈不拢,对方仗着人多吵吵闹闹影响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商家可以首先指出并且示明对方可以去寻求司法救助途径,并同时报警寻求帮助。报警的权利来源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数字经济时代,传媒强势,流量为王,各个行业都在占领受众群体,以期待流量带动经济,这个大势没有任何问题,有问题的是引领者或是被裹挟的参与者。


有些行业,一旦其中的流量秘诀被误读了,那就会产生走火入魔的人,为这个行业的数字化发展之路横亘枝桠。


二手车行业,要解决的是“信息透明”和“信息对称”这两个终极问题,有货源无客户或有流量无转化是显而易见的行业矛盾,从业者要运用经验和智慧去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一门心思哗众取宠,或者搞法律擦边误导大众,这些都是买椟还珠、舍本逐末的行为。


这些方式就好比朽木做的船,以这些方式获得“粉丝”和“流量”就好比水,初看,水涨船高,不多时,朽木溃烂,水则变成了覆舟之水。


最终,围观吃瓜人散去,空留一地瓜皮还要自己善后,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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