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主和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要求:车主不能改变车辆的营运性质。
假如车主开顺风车接送客人的时候出现了交通事故,很容易被保险公司以擅自改变营运性质而拒绝赔偿。
问题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顺风车属于民事自助行为,不属于改变营运性质,所以长时间以来这些事情一直扯不清楚。
比如江苏省一名男士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虽然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接单,但保险公司发现他长期跑网约车,累计接单1000多笔,并以车辆实际用于营运为由拒赔。
该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认为长期营运行为已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即使发生事故时未接单也构成违约。
再有,山西临汾一名司机因注册过顺风车但却没有接单,事故发生时也没有处在订单状态。可保险公司还是以注册行为改变性质为由拒绝理赔,好在那时法院支持了司机。
也就是说,从我们已有的多起实际案例上来说,法院有时候会支持保险公司,有时候会支持车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要求法院该如何判决,这就会让不少人心中没谱。
不过好在最高院在最近的一次保险合同纠纷中,就明确支持了顺风车司机。
李某给旗下小轿车投保了商业险,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但在一次拉顺风车过程中出现了交通事故,李某负全责,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综合考量的李某的职业状况,行驶路线和生活轨迹之后认为,李某注册顺风车是非营运行为。
顺风车业务是受到政府政策引导的,是旨在缓解交通拥堵,促进绿色出行,其非营运性质是符合公共政策导向的。
李某有自身职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是拿顺风车当做谋生手段的。他出事故的地方也和他平时上班的路线完全一样,就是实实在在的群众之间的互助行为,不存在任何盈利动机。
而在使用顺风车的过程中,平台自行计算的费用,李某也没有和乘客商定价格或者收取额外费用,费用收取也和顺风车的成本分摊特性完全一样,不构成营运性质。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必须给予赔偿。
注意,这可是最高法院的判定,相信这样的判决结果一定会给诸多开顺风车的车主提个醒。
第一是最好是要有正当职业,只是偶然出去跑个顺风车。
第二是跑顺风车的时候也不能老是跑,如果真出了事,最好是在上下班时候出事,或者出事的时候有证明你刚好要去某一个地方办事,而且正好是在去办事的途中出了事,而不是去那里就是为了送人。
这样就可证明司机绝对不是为了营运,只是顺道拉了他人,进行了一次民事互助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法院100%会判定司机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