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碰瓷诈骗看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闹剧

  2014年12月2日,《都市快报》一篇题为《7个司机大半年发生300多起“无责事故”都是碰瓷》的报道。报道中交警是这样讲的:“他们是司机,对交通法规了如指掌,对交通事故处理也很熟悉,钻了相关法规的空子。”还讲,“在这些他们故意制造的车祸里,他们也要进行自我评估,比如发现你正在逆向、变道、压实线的时候,他们就会开车上来撞上去,作案的成功率在90%以上”。还讲,“大半年里,有300多起交通事故里,他们都是‘无责方’。”


  为什么说碰瓷诈骗钻了相关法规即《道交法》的“空子”?为什么又认定他们都是“无责方”?《道交法》真的有“空子”可钻吗?


  凡关注《道交法》的人,都不会不知道《道交法》出台过程中的一些情况。2003年12月31日《法制日报》记者吴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一文中有这样的报道,“最初的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是这样表述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正式公布的《道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赫然在目。文中对这部法律,特别是第一条的内容是经“常委会会议多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复强调”写而入的。因为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常清楚,总则内容,特别是总则第一条的内容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


  这部法,把“预防”写进第一条开启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相提并论的突出地位。第一条是立法的目的,开首用“为了”表示。其“目的”是从不同方面讲的,总体看来,诸多方面又可分为两大方面,中间用了“和”来表示;但这两大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并不是表面形式的并列,而“和”连接的两方面内容是“因”和“果”的关系。在道路上,只有通过正确的方法、措施,首先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这一目的,才能产生“和”后连的诸多目的,“和”前边的目的是“因”,“和”后边的目的是“果”。如果把这里的“和”理解为“进而”的“而”,或许就会更容易参透这一条的深刻内涵了。总之,要想结出安全之“果”就必须先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之“花”。既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是立法的目的(从法的内容角度讲可以说是立法宗旨),那么法中具体条条款款的规定,自然就是“维护交通秩序”行为的具体表现,就是“预防”思想的具体反映,所以说把二者相提并论是很实际的,很科学的。二者相提并论体现着二者的不可分割性,只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才能得到很好体现;只有“预防”才能使“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得到真正的实现,才是真正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者表里一体,相得益彰,是形影不离的关系。当然说二者相提并论,也说明这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表现出来的是具体行为措施,后者是反映着的是思想意识,二者的关系可以说是思想主导行为的关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可以用条条款款规定去实现,而“预防”不单在规定中得以反映,而且在没有规定的范围也同样可以得以反映。规定再多也总是有限的,而“预防”则是无限的。没有“预防”思想主导的任何行为(包括《道交法》规定的行为)都是盲目的。


  交警如果参透“第一条”,明白其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明白其中“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二者始终是形影不离的关系,明白道路上根本就不应该存在脱离“预防”的空洞交通规定,尤其要明白“遵守道路交通秩序”的基础上不失“预防”,才能做到“安全驾驶”,才是真正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那么,《道交法》还有“空子”可钻吗?碰瓷诈骗还是“无责方”吗?而不明白二者关系,导致产生违背《道交法》第一条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不仅造成碰瓷诈骗猖獗,而且造成很多在事故中有责任,因事故后果不严重而被认定为“无责任”,这一做法危害极大,后患无穷,给日后在有利于提高车速交通环境里,特别是在有利于提高车速存在潜在危险的交通环境里发生更大交通事故埋下了隐患(图示),每年数以万计的人身伤亡亊故中,有相当数量的驾驶人是因缺失“预防”而丢掉性命的所谓“无责方”(包括受“无责任”认定影响的驾驶人),这些,无不反复证实着这种做法极为严重的后果。确切说,交警违背《道交法》第一条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闹的是“五十步笑百步”的笑话;都有过错,只是程度不同,过错的性质是一样的。

   



  图示 大客车缺失“预防”丢掉性命


  此文为看点(三点两段定律)原创内容,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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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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