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废止《条例》成为阻挡《道交法》落实的拦路虎

  2017年12月20日,我们在《车家号》上发表了题目为“用《道交法》法剑驱散废止《条例》阴魂”的文章,不少网友发表了评论。但其中,没有看到《道交法》新思想观念与废止《条例》旧思想观念这方面的评论,这说明网友对文章的核心还是认同的。至于其它评论,归纳一下有四点:


  1、有网友说“看不懂”。对此,我们对开场白重新作了表述:


  不管是谁,如果不根据《道交法》总则第一条,不仅难以明确解答行人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算谁的责任的问题,而且也难以明确解答没有遵守通行规定与所谓“正常行驶”相撞算谁的责任等很多问题。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不少人认为,《道交法》除第七十六条引人关注外,其他规定与被《道交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相比,好像仅仅是一些细化和补充,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致使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废止《条例》上,导致《道交法》总则第一条被废止《条例》架空。对此,只要先比对一下废止《条例》总则规定与《道交法》总则规定有什么不同,便可以看清楚专家所说的话是废止《条例》思想观念的又一次表现。


  2、还有网友说“文章太长”。其实,概括全文就“遵守秩序、不失预防”八个字。


  3、还有网友说“行人也要做到‘遵守秩序、不失预防’”。是的,行人及所有交通参与者,都要明确,“遵守秩序”是基础,在此基础上,“预防”是必不可少的,而行人闯红灯,其连基本规定都不遵守了,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把自己的安危交给了别人;如果绿灯方向的机动车驾驶人,把“遵守秩序、不失预防”这一形影不离的关系硬生生地分了家,失去“预防”,就会造成两方错误在“制动非安全区”同时出现而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


  4、还有网友说“‘右侧通行’、‘分道通行’、‘优先通行’等法规是纲性的”。是的,可以说法规都是纲性的。但,《道交法》总则第一条是立法宗旨和目的,不论把“宗”、“旨”和“目的”分开来讲,还是连起来讲,他都比所有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任何一条法规的“纲”性还要“纲”性!


  说到这里,希望广大网友看看我们之前发表的一篇文章:“国务院一份预防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战略指导报告”。 文章围绕国务院“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在事故“直接原因”部分中的这段话:“藏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图示),而且视线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鸣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者避让,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报告中,“事故处理建议部分”有“大客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图示 报告牢牢抓住“右侧通行”的大客车150多米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不放 图示 报告牢牢抓住“右侧通行”的大客车150多米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不放


  国务院报告,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是牢牢抓住所谓“右侧通行”的大客车在150米以外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措施不放。对此,不知网友有何感想。可能有网友会说,死了人,那就另当别论。可问题的关键是,“安全区”没有“预防”措施,车辆在“非安全区”是失控的,死不死人不是驾驶人决定的,而是失控车辆决定的。


  所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该紧紧围绕《道交法》第一条,把明为小心,实为“预防”的经验,提高到“遵守秩序、不失预防”理性认识的高度,明确其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特别是要明确道路上根本就不存在缺失第一条中“预防”的空洞交通规定,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该牢记“遵守秩序、不失预防”要与自己始终形影不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才是确保整体安全的唯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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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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