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中两条纲领性的规定是第一条与第二十二条。驾驶人应明确:“预防”绝不是让你“预防”对方“遵守秩序”,而是“预防”对方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出错,所以“遵守秩序”是基本的,而 “不失预防”是必不可少的。不“预防”就是危险,一旦对方出错,造成危险在“危险点”叠加,便会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