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车已被抵押,郭某的20万元还能要回吗?

2016年6月,郭某向李某购买二手小轿车一辆,双方口头达成买卖合同。郭某依约将20万元购车款转账给李某,李某交付交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钥匙,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然而,在看似风平浪静的背后还潜藏着一个巨大的问题。

这不还没等郭某过足瘾,2016年11月27日,郭某在使用车辆期间,该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下车库被人开走,郭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警方查证,2016年5月12日,李某以交易车辆抵押担保向北京某投资公司借款16万元,因借款到期未还,抵押权人北京某投资公司行使抵押权将该车辆开走收回。郭某认为,李某隐瞒车辆抵押的情况使车辆被第三人开走,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李某返还购车款20万元。

李某却不同意返还,要某辩称,双方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协议,李某完成了车辆及相应证件的交付,郭某已经取得车辆所有权。车辆在郭某手中被第三人开走,其应通过公安机关将车辆追回,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应承担交付权利瑕疵车辆导致买受人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任和法律后果,车辆现被第三人占有无法追回,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李某与郭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李某返还购车款2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以及解除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了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李某作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完整交付交易车辆及单证,并就交付交易车辆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李某提供的交易车辆被设置抵押权,亦未向郭某交付车辆登记证等权利凭证,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交易车辆被享有抵押权的北京某投资公司占有,郭某无法继续使用,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郭某在报警追回无果后,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解除后,李某亦应将收取的购车款20万元返还给郭某。

专家表示,随着人们对于机动车使用需求的不断增加,因新车、二手车买卖交易引发的纠纷逐年增长。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瑕疵交付、销售欺诈等典型违约行为不断,这就提醒我们在购车中一定要小心,以避开车辆买卖中的“陷阱”,若不幸中招应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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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新鲜趣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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