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预防+B预防是我国《道交法》的精髓

《道交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维护秩序”是最基本的“预防”,“预防”对方出错是必不可少的“预防”,二者相融密不可分是“全面预防”,是减少事故的唯一途径。“全面预防”,特别是“预防”对方出错,仅从针对性上来讲,无疑都是居全球道路交通安全领先地位的。但是,有的人却用被《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明令废止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理解《道交法》。


1988年,我所在的特大型企业,有13000多名汽车驾驶人,仅我所在的下属企业,驾驶人数量就超过了1000名。但在这么多的驾驶人中仅有几个人是高中文化程度,其他大都是初中或小学。不过驾驶人和管理者之间都互相尊重,有关“预防”行车事故方面的事情也常互相请教,其中有一位驾驶人看着常年悬挂在车场醒目位置“百事安全为先、万事预防为主”的标语说:“《条例》(指废止《条例》)坏事就坏在没有把‘预防’这一驾驶人行车必须遵循的准则写进《条例》总则,而是把‘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写进《条例》总则,并用‘必须’加以强化。”他的这句话让我想起自己学习驾车时教练说的“行车遇危险,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在躲不过,撞人也要撞在自己路线上。”教练的话,当时就让人感到毛骨悚然。心想怎么能这样说,因为在现实中,驾驶人出于本能都是竭力躲避危险的,而且大客车、小客车以及大货车驾驶室侧面都是比较光滑的,转动方向,避开正面与人接触,虽然常常会越线,但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况,比正面与人接触不知要少多少倍。然而比教练说的更可怕的是“撞了白撞”这一根本就上不了台面的东西也堂而皇之上到了台面上。现在看来,“必须”……这一强化所谓“路权”至上是导致这些极端说法与做法的根源。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高学历的普及,管理者基本是清一色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加上私家车大量增加,驾车人中什么样高学历的人都有。知识的浸透,《道交法》的出台,本以为所谓“路权”至上的错误认识会发生彻底改变,但现实并非如此,滥用“无责”与“全责”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更是把所谓“路权”至上推向极致。如2016年3月5日,东莞中堂大桥一辆大众轿车变道,被一辆右侧通行,所谓在“自己车道”即“正常行驶”的比亚迪轿车撞翻。3月15日央视《东方时空》报道了这起事故。报道中被采访交警认定大众车驾驶人负“全责”,比亚迪车驾驶人“无责”。3月19日央视《新闻周刊》报道了比亚迪车驾驶人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我只是维护我自己权益,‘路权’而已。”随后央视主持人在走进《新闻周刊》选出的本周人物节目中是这样讲的:“从法理上说没错,可是他真的没错吗?一脚刹车,犯了错的前车也许会少了惩罚一走了之,可也不会差点付出生命的代价。那么,这后车是对还是错?符合法理就一定是对的吗?又或者,这是另外一种更大的恶?讨论还会继续,而调查也该继续。但我很想知道,这位先生的内心有没有任何的挣扎和后怕?更重要的是,还会不会有更多的人受这样的事情提醒,以后也选择成为这位‘先生’?”


以上比亚迪车驾驶人说“我只是维护我自己权益,‘路权’而已。”与交警“全责”与“无责”的认定是否是所谓“路权”至上的观念在作祟,暂且不论,先看看下面的事情再说。


2014年12月2日,《都市快报》一篇题为《7个司机大半年发生300多起“无责事故”都是碰瓷》的报道。报道中交警是这样讲的:“他们是司机,对交通法规了如指掌,对交通事故处理也很熟悉,钻了相关法规的空子。”还讲,“在这些他们故意制造的车祸里,他们也要进行自我评估,比如发现你正在逆向、变道、压实线的时候,他们就会开车上来撞上去,作案的成功率在90%以上”。还讲,“大半年里,有300多起交通事故里,他们都是‘无责方’。”


这名交警说“钻了相关法规的空子。”相关法规真的有这么大的空子可钻吗?如果有,那就是相关法规对右侧通行、直行、有先行权,所谓在“自己车道”即“正常行驶”的一方没有约束力。到底是法规没有约束力?还是有的人仍然在执行废止《条例》?《道交法》总则第一条这一纲领性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即“和”之前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明明白白告诉我们这是最基本的“预防”,紧随其后的“预防”是防备对方出错必不可少的“预防”,二者相融密不可分是减少事故的唯一途径,是《道交法》的精髓。为了人们顺口好记,具有警示性,将其疾呼为“八字方针”即“遵守秩序、不失预防”,并以“A预防”代称基本的“预防”,以“B预防”代称“不失预防”即“预防”对方出错的“预防”。


“A预防”+“B预防”=“全面预防”。


图示: “非安全区”一端连接“安全区”、一端连接危险点 图示: “非安全区”一端连接“安全区”、一端连接危险点




驾驶人和管理者都清楚,道路上的危险来自汽车行驶中所储备的惯性动能,在紧急制动时,自然会使车辆继续行驶一段距离才能释放完。在这一段距离内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因此常称它为“制动非安全区”(简称“非安全区”)。“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明确说出了“非安全区”的危险性质。但是,有的驾驶人和管理者并不十分清楚,道路上只有一辆机动车,没有其他车辆、行人、路口、弯道等将要相遇或通过的对方时就没有“非安全区”,“非安全区”至少要有两方才能形成,是“非安全区”这一段危险距离把机动车与相遇方联系在一起的,相遇双方是危险关系。正因为如此,做到安全的驾驶人是这样做的,如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高速公路上的事故超过40%都发生在出入口区域内。为了避免事故,驾驶人在通过这一区域之前,如果其前边有车辆,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道交法》总则第一条基本“预防”即“A预防”覆盖的范围;警惕前车变道、停车而采取的“减速”是《道交法》总则第一条“预防”对方出错即“B预防”覆盖的范围,如上图所示。驾驶人通过出入口,在其前边有车辆的情况下把“全面预防”过程展示得一清二楚。进一步讲,“保持安全车距”,把在“安全区”采取的预防措施,延续过“非安全区”,直至安全通过引发事故危险地点(即“出入口”地点)的“全面预防”距离量化得一清二楚。我们称之为“三点两段定律”,图示已表示的很清楚了。为落实“全面预防”,按“三点两段”要求,《道交法》第二十二条中“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由:一、发现情况;二、思考危险;三、调整车速;四、安全通过“四个步骤”来体现,其前三步要在“安全区”完成。


明白以上道理,再看看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是怎么做的,如《国务院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直接原因”部分中的这段话:“藏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而且视线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鸣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者避让,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报告中,“事故处理建议部分”有“大客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这段话,牢牢抓住“两车相距150米以上”有消除危险叠加的时间不放,把大客车驾驶人没有遵守《道交法》第一条规定及其主导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做法说的一清二楚。大客车以右侧通行即所谓“正常行驶”自居,把“路权”凌驾于《道交法》第一条中“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必须遵循的铁定律条之上,结果必然是害人害己。由此也能进一步看清所谓“路权”至上在一些人头脑中的顽疾。


《道交法》出台快15年了,那些被所谓“路权”至上蒙住双眼的人该彻底清醒了!可以说,“八字方针”及落实“八字方针”、“全面预防”的“三点两段定律”、“四个步骤”是严谨、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理论。仅从针对性上来讲,这一理论无疑都是居全球道路交通安全领先地位的,因为“八字方针”,特别是“B预防”针对的就是对方在“非安全区”出错即所谓“突然”情况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世间只有因果,没有偶然只有必然;一旦感到“突然”,必是在“安全区”没有“预防”。


根据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纵观全球道路交通安全:


1、关于挑战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这一观念。在2007年4月启动的“全球道路安全周”活动中,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说“必须挑战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这一观念。”道出了所谓“意外”引发事故的普遍性,而“挑战”的武器,只能是“八字方针”、“三点两段定律”、“四个步骤”,除此之外,别无他策!


2、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要想成功,必须按“三点两段定律”去构想,以“四个步骤”程序,将“八字方针”的落实做为基础,否则,必定失败!


“八字方针”、“全面预防”、“三点两段定律”、“四个步骤”就是为了预防事故而设置的。只有以这些理论为依据,一切的管理、教育、培训等才有了靠山,才会是自觉的,科学的,一切的管理才会有了明确的方向与遵循,一切的教育才会有了科学的实际内容,一切的培训才会有了章法和实效;否则便仍是滞留在经验论的阶段,一切都是感性的,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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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用车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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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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