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利”车主索赔2000万天价赔偿 败诉倒贴19万真相

2019年9月5日,备受汽车行业广泛关注的消费领域“欺诈”纠纷第一案——杨某某诉贵州某经销商“宾利”买卖合同“欺诈”纠纷三倍天价赔偿纠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两千万,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欺诈”的一审判决,予以改判,车主败诉。

《老柳说车》和你一起回顾案件的整个过程,为什么被告反转,车主败诉?

让我们把时间拉回到2014年。

(一)一审程序

2014年6月24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贵州某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购买尊贵版宾利慕尚汽车一台,车辆价款550万元。被告贵州某经销商在向原告杨某某交付车辆之前,对发现的涉案车辆左前门下方个别漆面瑕疵和原告杨某某提出的右后窗帘异响,分别通过抛光打蜡以及更换右后窗帘总成的PDI形式(Pre-Delivery Inspections 新车售前检查))进行了处理,并将上述PDI行为记载于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

什么是PDI检测?

PDI检测是一项售前检测证明,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查。因为新车从生产厂到达经销商处经历了上千公里的运输路途和长时间的停放,为了向顾客保证新车的安全性和原厂性能,PDI检查必不可少。越是高档车辆,其电子自动化程度越高,PDI项目的检查也就越多。例如,未做PDI的新车,会始终在运输模式运行。这种模式只能简单行驶,很多系统没有被激活。强行使用会导致功能不全,甚至会严重损害车辆,给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正常情况下,各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都要进行正规的维护保养。PDI检查项目范围很广,其中一些细微的检查也许车主连想都没有想过,如电池是否充放电正常、钥匙记忆功能是否匹配、舒适系统是否激活、仪表灯光功能是否设置到原厂要求等等。技术人员所做的一切,为的是向顾客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的舒适性。

2016年5月31日,原告声称:其通过某网站查询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时,才知道涉案车辆的前述PDI记录,遂以被告在向其交付涉案车辆时未告知前述情形,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对车主杨某诉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车辆交付前,新贵兴公司对车进行过瑕疵处理和维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杨某维修情况,故可以认定前者故意隐瞒车况,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致使消费者不能基于真实意愿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使更换商品或退货的权利。

法院认定新贵兴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作出撤销买卖合同,车主退车,新贵兴公司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的判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案号:【2016】黔民初166号):1、撤销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2、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车辆;3、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合计432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9万元。上述合计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约2098万元。

民间流传的版本到此似乎终止了。两千万的赔偿金足够作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

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情发生了反转。

(二)二审程序

被告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进行审理。

最高法院二审时,听取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关于PDI程序的陈述,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列出了经销商应对消费者进行告知的情形和标准。就本案而言,PDI程序是行业惯例,对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被告没有告知PDI没有触犯法律,同时被告没有对PDI隐瞒,因此被告没有形成欺诈。

法院认为:

关于商品信息全面告知,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由于受损漆面比较轻微,通过抛光打蜡处理即可,此类轻微瑕疵处理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不告知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对于窗帘异响更换,由于更换窗帘金额接近4万元,这属于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并非是新车瑕疵整理。这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在这点上,新贵兴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首先窗帘更换没有给杨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新贵兴公司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新贵兴公司将两处操作都如实记录并上传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所以新贵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2018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号):1、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2、认定被告贵州某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但对更换右后窗帘总成的行为,虽然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对此予以披露,但毕竟未在交付车辆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酌定赔偿原告人民币11万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各项诉讼请求,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约31万余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杨某不服上述二审判决,2019年1月 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再审程序

2019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武峰律师、王铮律师接受再审程序被申请人贵州某经销商的委托,作为再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做出“(2019)最高法民申89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请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至此,杨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审判监督程序尘埃落定。

《老柳说车》和大家一起分享这起案件带来的思考。

一、 法院没有认定“宾利”是问题车。

从二手车检测来看,局部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不属于“大修”,不是事故车或是问题车,我们对事故车或问题车的鉴定标准是车辆四梁六柱是否变形或切割,对车辆安全驾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宾利”不是问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没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所以无权要求赔偿,被告不构成“欺诈”。

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被认定

被告没有主动告知PDI检测,没有对PDI隐瞒,对消费者知情权需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被告不存在主观隐瞒意图,判定赔偿原告11万元。

窗帘不是主要部件,如果涉及到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制动、转向,包括线路,有可能对车辆安全性能和驾驶带来的问题,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并进行二倍以下的赔偿。

三、 理性维权

原告在两年后才对PDI检测提起诉讼,以“非问题车”索赔1650万元,法院有理由认为原告存在欺诈,非理性维权,所以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扣除赔偿的11万,最终原告倒贴19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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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用汽车三包处理技术专家 国家级汽车评估师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一等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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