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女车主同一地点二次被查,是缘分还是知错不改?

都说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人不识。一个月前(9月15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民警在南宁南收费站查处超速时,查到一辆粉红色奔驰车,女驾驶员擅自改变车辆外观未到车管所进行备案,对此,民警当时对司机是教育放行。谁知一个月后,在同一地点,民警又遇到这辆粉红色越野车,这次情况怎么样呢……

10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六大队民警在南宁南收费站开展日常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民警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辆湘D牌粉红色奔驰越野车非常眼熟,遂示意车辆停下来接受检查。这一检查,民警才发现竟是“熟人”啊!检查中发现,一个月前(9月15日),驾驶员李某曾驾驶这辆粉红色奔驰越野车从该路段经过,因为超速驾驶被民警拦下进行现场处罚,另外,对李某将行驶证上登记的白色车身喷成粉红色的行为进行了教育,责令其过后及时去车管所进行备案登记。

一个月前(9月15日)被查▲

也许是特别的缘分,一个月后,这位“粉红姐姐”又被同一民警在同一地点拦下,检查时发现行驶证上的车辆颜色信息尚未更新,不仅如此,李某下车时穿着拖鞋。随后民警用警务通系统查询李某驾驶证信息时,发现其驾驶证已经记满了14分,按照法律规定,李某在重新学习科目一之前是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

一个月后(10月16日)被查▲

最终,民警对穿拖车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和责令改正,对李某擅自改变车辆外观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200元,对李某驾驶证超过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扣留驾驶证,告知其15日之内到六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处办理学习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暂扣、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暂扣、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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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用车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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