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发生事故,双方当事人却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不一致,这是怎么回事?
10月21日上午11时许
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接到报警,在蝴蝶山路香榭花都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人轻微受伤。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勘察,两辆电动自行车分别倒在道路中心线的两侧,黑色电动自行车的左侧有轻微剐蹭,蓝色电动自行车的车头有明显被碰撞痕迹,两车的零部件散落在地。
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原因各执一词,外卖小哥称自己直行过程被变道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而另一当事人声称自己驾车直行并没有变道。
民警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还原事故真相,外卖小哥周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A6***的电动自行车沿蝴蝶山路由西往东方向直行,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前方原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G1***的电动自行车突然左转变道将周某撞倒。原某在变道过程中没有打转向灯,也没有注意观察路况强行变道。
面对监控视频显示的事实,原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当时太紧张了,怕要承担责任,我认识到我的错误了,以后开车一定注意避让!”幸好两位驾驶人只是受了轻伤,已送至医院进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鱼峰大队依法认定驾驶人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周围车况、路况,如有转弯、变道等要及时打转向灯,注意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及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企图掩盖事实的真相逃避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