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12时50分许,南宁交警三大队在辖区蒲津银峰路口检查时,经警务系统通报,前方驶来的一辆牌照为桂A698XX的小型轿车存在异常。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对该车辆进行拦截,并示意驾驶人停车检查,但驾驶人拒不配合检查并驾车冲卡逃离现场。
针对该情况,执勤民警迅速反应,成功将嫌疑车辆和驾驶人抓获。当民警检查驾驶人有关证件时发现,驾驶证上的照片与驾驶人完全不符,并非驾驶证持有者本人。在民警的询问下,驾驶人终于交代事实:驾驶人姓麻,于2019年5月5日因酒后驾驶,被记12分,且因在一个周期内交通违法累计记25分,此时驾驶证为暂停使用期间,为上路行驶冒用他人证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在一个周期内计满24分的,必须要通过考科目一跟科目三才能有驾驶机动车资格。
民警对麻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告知其驾驶证被暂停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相当于无证驾驶。麻某十分懊悔,表示保证今后不会再犯。
最终,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麻某不服从交警指挥、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做出罚款750元,记3分的处罚,并扣留其机动车。
交警提醒: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遇到交警检查予以配合,做安全文明、遵章守法的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