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这一较大交通事故深度报告公布:造成3人死亡

近日,德州宁津“5.4”较大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报告发布。

01

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5月4日7时50分许,在宁津县国道339线老汤驴肉房门口路段(164公里55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由南向北过公路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



接到110指令后,事故科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县委、县政府、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并迅速召开会议,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进行指挥调度,要求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 生。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及省公安厅交道管理局《山东省道路交道事故深度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宁 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该交通事故启动深度调查。



02

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鲁NL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登记车主:宁津县宏鑫运输有限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电动三轮电动车车主:李某某。三轮车乘坐人:田某某、田某英

2 、当事人情况

张某某,男,45岁,持A2证,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二堂苏村39号,驾驶证:37**** 12

李某某,男,66岁,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东街村51号,系电动三轮电动车驾驶人。

田某某,女,66岁,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东街村218号,系电动三轮电动车乘坐人。

田某英,女,73岁,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东街村55号,系电动三轮电动车驾驶人。

3 、事故道路情况

该路段国道339线为新修道路,由西向东车道设置有减速震荡线,沥青路面,东西走向,限速40公里/小时, 事发时间为晴天,路面正常,路面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经过交警部门深度调查发现,事故发生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国道339线部分道路和路口缺少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爆闪灯、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该道路两侧路牙石还没有安装到位,路基高于两侧镇街路面,国道与镇街道路交汇处路面高低不平,落差较大。



03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4日7时50分许,张某某驾驶的鲁XL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33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宁津县保店镇老汤驴肉房门口路段 (164公里550米)时,遇沿路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田某某、田某英),鲁 NL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L***挂号直型仓栅式半挂车前侧左部与电动三轮车右后部在国道339线中心线北侧机动车道内发生接触碰撞。

碰撞后,电动三轮车向西北方向旋转滑移至最终停止位置,鲁XL0***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鲁N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减速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致李某某、田某某、田某英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田某某、田某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05月04日07时52分许,宁津县公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事故科接到事故报警后,08时25分左右事故科处理民警单某带领2名辅警同志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之后救援等部门相继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 作。

3、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李某某、田某某、田某英三人死亡。

04

事故原因和性质

李某某(电三轮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以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摩托车驾驶人及亲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 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 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张某某(大货司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田某某、田某英无过错行为。

李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载客,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 任,田某某、田某英无事故责任。

05

事故责任追究

(一)刑事责任追究方面。2021年5月5日,因半挂车驾驶员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事故认定书下发后因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6月10日对张某某解除监视居住,并撤销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二)行政责任追究方面。对张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200元罚款;对其超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50元,扣3分处罚。

06

安全问题、隐患整改措施

(一)强化隐患排查整改。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 “回头看”,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隐患的排查治理。对G339道路,特别是“5.4”事故发生地周边 道路交叉口,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再梳理、再排查。将新排查出的隐患和前期已排查但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通报给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宁津分中心和G339道路沿线乡镇,抓实问题整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督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加强值守、 做好提醒警示,确保管控到位。

(二)加大道路巡逻管控。

一是按照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为期三个月道路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严管“两客一危一货”和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每天夜间常态化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超员、违法载人、疲劳驾驶等易肇事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公路交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突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对违法载人、酒驾醉驾、超员超载、无牌无证等易肇事肇祸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以及低速电动 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联合收割机、拖拉机等 易肇事肇祸车辆,加大与交通、农机部门的联合执法频次,强化管控力度,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三是深入推进所队融合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各派出所乡镇中队根据各自辖区实际,制定《所队融合巡逻管控方案》,加强对辖区内道路巡逻管控力度,强化 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定点执勤和路面巡查,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

(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一是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和全县公安机关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宣战行动,组织乡镇政府、派出所交警中队深入村庄(社区),对有重点车辆的家庭,开展入户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宣传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告知书》。

二是督促各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利用好农村“大喇叭”、文化广场、宣传栏等设施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电动车禁止载人、骑电动车要戴头盔等安全教育提示,着力改变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薄弱的状况。

三是加强“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深入推动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乘人员系好安全带,为电动车免费粘贴反光条,从源头上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07

整改工作进度

(一)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当前排查G339道路安全隐患25处,已经整改完成11处,尚未完成整改14处, 已全部通报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交通运输局,要求立即 落实整改。确实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督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交通运输局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加强值守、做好提醒警示,确保管控到位,并提交书面说明 (未整改原因和整改期限)。

(二)推进所队融合工作。各派出所已制定《辖区所队融合巡逻管控方案》,强化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定点执勤和路面巡查工作,显著提升了农村道路的见 警率和管事率。

(三)营造宣传浓厚范围。截止目前,走村入户宣传已援盖12个乡续(街道),完成670个村庄(社区), 共签订告知书55684份、建档数25093份、粘贴反光条 17807条,安全守护行动正在有序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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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事故/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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