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自燃 车主获赔40万?

历时22个月,王先生终于等来了二审同时也是终审的胜诉判决,青岛中院认定他的那辆宝马530Le插混轿车自燃是因为质量缺陷,获赔402705元。


仔细研读判决书,真心觉得王先生赢得诉讼何其不易,又何其幸运!


一直以来,自燃事故都是汽车维权中的难点,即便是最后诉讼,失败的几率也不小。


所以今天这篇文章你一定要看完,并转给自己的朋友,以备不时之需!

先来看事情经过:


2020年9月20日凌晨,在公司宿舍睡觉的王先生被人叫醒并被告知其停放在公司停车场的宝马530Le插混轿车着火了。


王先生第一时间向消防、保险公司及4S店报案。消防及时出警控制了火情,事后公安及消防通过调查分别出具了出警证明及火灾的认定报告。




消防鉴定报告显示,“该起火灾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主驾驶座椅底部的电器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的火灾”。

但厂家给出的鉴定结果和消防给出的鉴定结果截然相反,“排除车辆自身质量原因导致的自燃,不排除车主遗留火种(比如打火机)引发的自燃。”


所以对于车主提出的要将事故车换成燃油版汽车及现金赔偿的诉求,厂家和经销商当时没有答应。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和经销商与厂家对簿公堂。

而纵观一审、二审,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可谓立下大功。

“该起火灾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为主驾驶座椅底部的电器线路发生故障引发的火灾”。

这样的表述已经非常明确。


凭借这一关键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已经完成了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而厂家华晨宝马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双方又没有就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选取达成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车辆自燃系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的。


再说二审,二审中的司法鉴定结果,对车主来说其实非常不利。第三方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是: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车内易燃易爆物品或遗留火种引燃的可能性。该车辆的起火与产品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人甚至认为外来火种较大可能是烟头。


万幸的是,王先生停车的位置,刚好在监控视频之下,几乎录下了包括王先生下车前、车辆起火的整个过程。


经过调查后,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先生下车前有伸手摸索作为空隙的动作,但不像是在捡烟头,而且若真是烟头,车主也不会弃之而去,另外,根据监控视频,燃烧的过程也不符合烟头引燃物品的特征,更重要的是,视频还记录下了起火后数小时车辆还会自动通电的情况。


所以二审法院最后没有采信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意见,并认为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行政主管部门以职权作出的行政认定,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王先生的案子胜诉了,但也有别的车主败诉的,汽车自燃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或许还是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就拿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来说,一定能证明是否是车辆的质量缺陷吗?在有些法院看来,可能还需要由车主来提供更多证据。

来看下面这个案例,某品牌电动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消防出具的认定书是这么描述的:“起火部位:电动轿车底部右前区域;起火原因:不排除电瓶故障引发火灾。”



当事人最后和厂家打官司,法院就认为这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仅能证明案涉汽车的起火原因,但不足以证明案涉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及产品质量缺陷与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此,小编也咨询了多位律师,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张建齐律师就表示,一旦遇到汽车自燃,当事人要记得保留重要证据,尤其是像消防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定要和消防沟通,尽可能的描述详细,排除各种可能性,这样的话,厂家也需要更多地去自证清白。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真的是走到诉讼这一步,审理法院的选择也很重要。在某些情况下,选择被告厂家所在地法院起诉和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差异不小,小的来说,赔偿标准会有差别,大的来说,对证据的采信、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更是有着较大不同,甚至会直接影响胜负结果。律师的建议是,若可以的话,尽量不要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

最后说个题外话,上个月月底,因起动机后部电刷过热或导致起火,宝马紧急召回了一批插电混动式汽车,涉及57480 辆插混5系、364 辆插混7系。


希望相关车主引起注意!


作者:剑剑,专注汽车报道多年,杭州市2018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2022年度浙江省消保委汽车专业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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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虎,著名主持人、《虎哥说车》创始人、杭州十大杰出青年,从事汽车主持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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