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新时代,以扣分罚款为主要手段管理驾驶人的做法必须改变

  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0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3.85亿人。预计2020年全国机动车将达到3.5亿辆、驾驶人达到4亿人。管理这么多的驾驶人,对其中不遵守交通秩序、尤其是“明知故犯”的驾驶人,处罚是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而对那些由于“认识偏差”出错的驾驶人,要做的应是尽快提高他们的认知。


  《道交法》总则第一条,这一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的规定,一开首就强调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的统一性、不可分割性。而发生事故的驾驶人大都认为,事故是由于自己遇到所谓“意外情况”造成的。而实际上,这种所谓“意外情况”基本都是由于驾驶人“认识偏差”,缺失了“预防”造成的。“遵守秩序、不失预防”是形影不离的关系,是挑战所谓“意外事故”的唯一武器。


  一、认识危险


  2018年2月5日6时10分许,位于昆楚高速K18+900M处,桥梁路段,因桥面结冰,15分钟内,先后有53辆车相撞。交警讲解事故原因时其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提前不知道道路结冰,确实很难刹住车。”交警的讲解,说明了认识危险的重要性。认识危险是避险的前提,只有对危险有明确认识,才会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才能避免危险。道路交通事故无非就是“明知故犯”与“认识偏差”造成的。如果分类不清,势必造成该罚的也罚,不该罚的也罚的滥罚。假如昆楚高速不是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有53辆车相撞,而是两车相撞,一些交警便常常用什么“车速过快”、“精力不集中”、“应急措施不当”……等来贴标签式的说理由,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就是混类不分。这种不讲驾驶人由于“认识偏差”出错,不做尽快提高他们认知水平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只注重处罚的做法,会直接导致一些交警对所谓“意外事故”不求破解,回避主要矛盾,把问题推给驾驶人,这些交警的思想观念是滞后于新时代的。


  二、“明知故犯”者当罚


  必须清楚,罚的得当,让人拍手称快;滥罚让人深恶痛绝。近日网上曝出的《看不清晰车牌 不是眼花 是滥用权力致公信力不值钱》的视频,便是反映滥罚的一典型事例。尽管沈阳交警做出了道歉,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并撤销了对驾驶人的处罚决定,但这件事说明,滥罚是道路交通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交警是执法者,是法律的化身,正确执法,是一种教育,滥罚则是一种误导。从这个意义来讲,交警是驾驶人的老师;从安全角度讲,可以说交警是驾驶人的一半,安全之功中,有驾驶人的一半,也有交警的一半。


  对“明知故犯”,如酒驾、竞驶、追逐、别车、加塞、闯红灯、疲劳驾驶、驾驶不合格车辆等,还有在高速公路上错过出口倒车,随意占用应急车道,以及发生小事故不将车辆迅速移到路边而导致二次事故发生,造成交通堵塞甚至瘫痪等,这种不顾别人的安危,影响到多数人通行安全的危险行为,与《道交法》第一条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明知故犯”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险情况的制造者,对其处罚,甚至加大处罚力度也是应该的。对发生事故者,不仅要处罚,后果严重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扣分罚款是一种教育方式,但不应作为主要方式,教育的主要方式应是说服教育,应以说服教育为主。即使是对“明知故犯”的人,也应以说服教育为主。说服教育的内容,不仅是为了要杜绝今后“明知故犯”制造的这一大类危险情况的发生,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他们对道路上引发所谓“意外事故”这一大类危险情况的认识而能预防“意外事故”。


  三、认识所谓“意外事故”


  所谓“意外事故”问题是长期困扰人们的最大难题。早在2007年4月启动的“全球道路安全周”活动中,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博士就提出:“必须挑战道路交通碰撞事故是‘意外事故’这一观念”。具体讲,所谓“意外事故”当然是指心中预先没有想到的、到临头而发生的危险情况,如果对这种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预先想到了,并做了相应的准备,到时,即使这种危险情况发生,也不会再感到是“意外”,“有备而无患”,道理了然。所谓“意外事故”,实际上就是“潜在危险”引发的事故。对“潜在危险”缺乏认识发生的事故叫“意外事故”,对“意外事故”有明确的认识,有相应的预防措施,就不会有“意外事故”。因此,认识“潜在危险”,首先要明确以下四点:


  1、有效避险时间


  国务院“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在事故“直接原因”部分中有这样一段话:“藏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而且视线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鸣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者避让,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报告中,“事故处理建议部分”有“大客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图1 道路行车“遵守秩序、不失预防”与你形影不离 图1 道路行车“遵守秩序、不失预防”与你形影不离


  国务院调查报告,牢牢抓住右侧通行的大客车在150米以外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措施不放,这种直指有效避险时间的做法,明确告诉驾驶人,“遵守秩序”是基础,在此基础上不管对方是“明知故犯”制造的危险情况,还是“潜在危险”制造的危险情况,“不失预防”都是必不可少的。


  2、《道交法》五大立法目的


  我国《道交法》总则第一条是这样表述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五大立法目的。只有首先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即“和”前边的目的,才能产生“和”后边连着的“减少交通事故”等诸多目的。“和”前边的目的是“因”,“和”后边的目的是“果”。特别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紧紧拧在一起,不可分割,是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3、提前处理情况


  驾驶人常说“道路行车过程是一个随时发现情况、提前处理情况的过程。”那么,到底“提前”指的是哪一段路呢?就是指在应发现危险情况地点,即离危险情况地点远的可控车辆路段,把鸣笛、平稳制动或准备停车、避免猛打方向等应有的预防措施,由此延续到离危险情况地点近的路段,直到安全通过危险情况地点为止,这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规律。


  4、“明知故犯”者车辆是失控的


  “明知故犯”者,不仅能在明显的,如路口、弯道、盲区等危险地点制造危险情况,而且能在较隐蔽的,如公路中间隔离带小缺口、路面损坏形成的小凹坑、小体积的堆放物以及与公路颜色和周围环境色调难以分辨的其他堆放物等地点,包括各行其道,如会车地点、超车路段以及同一方向有多条车道的路段等较隐蔽地点和路段制造危险情况。“明知故犯”者,不仅其车辆是失控的,而且能造成与其发生相遇关系“遵守秩序”而“缺失预防”者的车辆失控,特别是在较隐蔽地点和路段,车辆失控的事故更是屡见不鲜。“明知故犯”者其行为,不仅能瞬间打乱各行其道交通局面,而且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隐蔽性,尤其是酒驾、疲劳驾驶、驾驶不合格车辆等行为,能使“遵守秩序、不失预防”的驾驶人也防不胜防。“明知故犯”者,本质上无异于刑事犯罪!对“认识偏差”者讲,“遵守秩序”的同时,“不失预防”;对“明知故犯”者讲,是加强法制观念,是道德,是素质!


  以上四点,其中国务院调查报告,牢牢抓住有效避险时间不放,十分清晰地对道路上远近两路段这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基本规律进行了量化,与《道交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把“明知故犯”者的危害性彻底暴露了出来。


  四、化解“潜在危险”


  明确有效避险时间,明确五大立法目的,明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基本规律,明确“明知故犯”者的车辆是失控的,接下来,认识“潜在危险”,预防“潜在危险”就容易多了。


  1、“潜在危险”形成的交通环境


  “潜在危险”,形成于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没有明显路口、车辆行人较少,车辆、行人均右侧通行、各行其道等有利于提高车速的交通环境。绝大多数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在这种环境,下面通过图2与图3对比,便可初步认识这一点:


图2 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上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 图2 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上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


图3 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上不能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 图3 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上不能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


  图2所示,是在一视线良好公路与乡间小路形成的交叉路口,一骑车人从汽车前方右侧乡间小路接近公路,这种情况即可引起驾驶人警觉,随即就是鸣笛、减速、观察骑车人是否注意到汽车临近,为什么?因为骑车人是“明显危险”,其从行进方向明确告诉驾驶人前方是小路口,驾驶人在“安全区”就清楚危险所在。而图3所示,就在同一小路口,如果骑车人在汽车前方右边的非机动车道同一方向上,驾驶人常常会没有对“明显危险”那样的警觉,而是在骑车人左转、横穿道路甚至发生了事故才意识到这里有小路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危险局面?是因为驾驶人在“安全区”时:一、误认为右侧通行、各行其道,互不影响;二、骑车人从行进方向不能明确告诉驾驶人前方有小路口;三、驾驶人发现前方路右边骑车人,只有再将其与其左前方小路口联系起来才能认识到骑车人是危险。危险不直观明确,确定危险的时间明显长于确定“明显危险”的时间。


  2、道路上最隐蔽的危险


  图3所示,只是让驾驶人对“潜在危险”有个初步认识,如何更深入地认识“潜在危险”呢?举一实例,某大型汽车运输队队长,给新驾驶人上安全课时,必讲他亲身经历的一段往事:


  一次我带领车队,给解放军某部运送货物,原定10天,结果运送期间又来了一批货物,10天时间显然不够,部队首长要求我同他一起去车队上级部门商谈延长时间。途中,首长的小车司机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相会,高速形成“三点成一横线”(简称“三点”)局面。这一局面着实让人紧张了一把,这时部队首长急忙让小车司机靠边停车,一同走到形成“三点”的地点,他说“这个地点是道路上最隐蔽的危险地点,在交叉路口、弯道、路旁堆积物等地点发生事故,人们还能指出引发事故的地点,而‘三点’地点,如果发生事故,三车在惯性作用下都会远离这一地点,造成很难指出这一引发事故的地点。如何安全通过这一地点?超车前一定要清楚,你的车首先到达‘三点’地点时,被超车与对面来车至少要在距离此地点50米以外,如何达到这一目的:(1)不影响被超车与对面车的正常速度;(2)影响时应降低车速,让被超车与对面车首先到达‘三点’地点,并将车控制在距‘三点’地点50米以外;(3)在没有划分分道线的道路上,被超车与对面车都是非机动车时,如自行车,鸣笛后,骑自行车人主动减速、靠边、让行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车速,这时三方虽然是同时通过‘三点’地点的,但这与盲目高速形成的‘三点’有着本质不同;(4)鸣笛后,如果骑自行车人没有明显做出靠边、让行配合示意,这时即使道路中间有较宽的通过空间,也要减速接近,有停车准备。”


  后来得知,首长的小车司机那天不在,这名司机是临时找来的,有驾照,但不常开,是机关一名干部;还得知首长是师级领导,主管部队后勤汽车运输安全工作多年,是内行,讲安全驾驶常常令部下和汽车兵心服口服,他一贯认为,“驾驶人能预防‘潜在危险’,那么预防‘明显危险’就容易多了。”


  理解首长所言,就能理解一些有经验驾驶人议论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时所说的:“该快时快不起来是笨蛋;该慢时慢不下来是肉蛋;该快时慢,该慢时快,该停时停不住是迷糊蛋;快、慢、停不能合理运用就是肇事犯。”以前,思考这些有经验驾驶人的话,有时似乎明白,有时似乎并不那么明白。如果结合上面首长说的:不影响对方正常速度的情况下就是该快;而影响对方正常速度的情况下就是该慢;在对方主动减速、靠边、让行配合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快;在对方没有明显做出让行配合示意时,即使道路中间有较宽的通过空间,也要减速接近,有停车准备,不就什么都很明白了吗。尤其是其中的减速接近,准备停车,直接反映出了驾驶人在通过视线不良地点、交叉路口、陡坡急弯、人车稠密路段等“明显危险”地点和“明显危险”路段的正确做法。


  3、养成思考“潜在危险”的习惯


  以上步步深入地讲了“潜在危险”,接下来,再讲两例,希望驾驶人对“潜在危险”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形成遇情况首先考虑“潜在危险”的思维模式。目的就是让驾驶人要养成多思考“潜在危险”的习惯。


  (1)高架桥存在的“潜在危险”


  高架桥由于桥下面是空的,不能够保温,在秋冬或冬春交替季节以及昼夜温差大的高寒区域的公路上,同一路段的地表温度是不相同的,稍有露水或轻雾,桥面就会结冰,而桥两端的路面上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特别是结冰的桥面与桥两端没有结冰的路面从颜色上很难区别,如果驾驶人对高架桥这一“潜在危险”没有认识,是非常危险的。


  (2)两车之间产生吸力存在的“潜在危险”


  在高速公路上超越车辆,特别是小客车超越大客车时,一定要明白,根据流体力学,这时,两车之间的气流通道变窄,会产生吸力,尤其小客车在超过大客车车头的那一刻,方向很容易失控。这也是一种“潜在危险”,应当警惕。


  五、明白发动机牵引与阻力的道理


  还有一点特别经验(当然,也是汽车动力学原理)想特别忠告驾驶人,加速时发动机处在牵引状态,此时车辆易控制,抬起加速踏板减速或制动时发动机则处在阻力状态,此时控制车辆难度增大,尤其是在湿滑路段,遇坡道、弯道或者遇有其他车辆行人等影响需要改变行进方向时,控制车辆难度更是急剧增大,这都要求驾驶人提前减速,低速行驶,如果车辆在湿滑路段发生侧滑,在修正方向的同时,轻加油门,待失控车辆可控时再制动、减档或者用手刹车配合控制车速,这些措施要在一两秒里完成。可以说,驾驶人明白发动机牵引与阻力的道理,有时候能救命。


  所以,对机动车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应是:首先要使其明白,必须杜绝“明知故犯”行为在自己身上发生,其次要提高他们对危险情况的认识,特别是提高对“潜在危险”情况的认识,明确“遵守秩序、不失预防”始终与自己是形影不离的关系,是挑战所谓“意外事故”的唯一武器。


  弄懂以上道理,便可以跟上新时代的步伐,而以扣分罚款为主要手段管理驾驶人的做法就会得到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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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两段是安全驾驶的根本,整体安全是《交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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