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生产时间延长,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再降低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或将迎来“松绑”。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修改后的政策已经于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为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早在2017年发布实施《准入规定》。《准入规定》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对《决定》进行了解读。对于此次修改,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整体看来,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准入管理规定》决定(征求意见稿)“中,原有的“设计开发能力”核心内容调整为 “技术保障能力”要求。本次通过的新《准入管理规定》中,“技术保障能力”相关要求被删除。这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的核心指标。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删除设计开发能力是为了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因此删除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看来,删除“设计开发能力”将使“造车新势力”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是体现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

 很显然,这次将停产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无疑给了困难车企极大喘息的机会。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崔东树认为,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对新进入企业的束缚,并不意味着汽车行业技术门槛的降低,而是表明企业准入审查的重点监管方向由研发能力转向了生产能力、质量及一致性控制能力、售后及安全保障能力。

 汽车行业专家颜景辉也表示:“并不是完全放开准入,而是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开放前端市场。”

 截止目前,新能源车市已出现十二连降,尤其是今年受疫情影响,今年上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36.5%和37.4%。随着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放宽,新能源车或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

本内容来自汽车之家创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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